2023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十)

现将涉及我辖区泾阳县***中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泾阳县***中学使用不合格干木耳

二、(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对泾阳县***中学食堂使用的干木耳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水分实测值为16.6g/100g,标准指标为不大于12g/100g,水分项目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全国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结果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为:No:FXA20231008366。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5004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干木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该行为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资质手续、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4年1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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