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5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泾河新城**学校(干木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0日,泾河新城**学校食堂使用的干木耳,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FXA20231008387 ),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 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学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按照要求完成对食品储存室的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后验收合格。
该校食品安全抽检中食品原料(干木耳)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泾河新城**学校食品储存室现已整改完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为不予立案。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学校食品储存室在地下室,较为潮湿,导致干木耳水分过大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食品贮存方面的问题。该学校已对食品储存室整改完毕,加装空调及换气扇,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0日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二、泾河新城**学校(干木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0日,泾河新城**学校食堂使用的干木耳,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FXA20231008392),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 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学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按照要求完成对食品储存室的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后验收合格。
该校食品安全抽检中食品原料(干木耳)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泾河新城**学校食品储存室现已整改完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为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学校食品储存室与水菜间、洗消间紧邻,导致储存室湿度较大,日常领用拿去食材原料需要经常打开储存箱,造成干木耳与外界空气流通而导致水分超标,属于食品贮存方面的问题。该学校已对食品储存室整改完毕,完善通风换气设施,确保温度、湿度、通风等符合储存条件,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4日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三、泾河新城**学校(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8日,泾河新城**学校食堂使用的筷子,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F230900480),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学校筷子抽检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按照要求严格规范餐饮具清洗流程,及时更换抽检不合格筷子,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后验收合格。
该校食品安全抽检中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泾河新城**学校抽检不合格筷子已全部更换,并严格规范餐饮具清洗流程,经复查已整改到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为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学校食堂使用的是木质筷子,多种清洗工序筷子接触水分且冲洗不彻底,导致微量洗涤剂残留。该学校已将抽检不合格筷子全部更换并按照要求严格规范餐饮具清洗流程,我局已于2023年11月5日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四、泾河新城张德龙果蔬店(韭菜、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8日,我所接到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No:ZL2023(JW)-2AC-0715;No:ZL2023(JW)-2AC-0709。 2023年11月2日,西咸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我辖区泾河新城张德龙果蔬店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芹菜;经抽样检测,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按照要求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资质,及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后验收合格。
该店销售的韭菜不符合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销售的芹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提供了当日购进该批次菜品的索证索票履行了查验货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韭菜、芹菜)时虽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对方资质手续且不能直观发现所购买的韭菜、芹菜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 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五、泾河新城闽佳媛批发零售店(麻花、螺丝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8日,我所接到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No:ZL2023(JW)-2AC-0735;No:F231100442。 2023年11月2日,西咸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我辖区泾河新城闽佳媛批发零售店销售的麻花;经抽样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4日,西咸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按照要求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资质,及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后验收合格。
该店销售的麻花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销售的螺丝椒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提供了当日购进该批次菜品的索证索票履行了查验货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食用产品(麻花、螺丝椒)时虽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对方资质手续且不能直观发现所购买的麻花、螺丝椒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 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六、泾河新城纳纳干菜店(白菜、生姜、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6日,我所接到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F231100423)、(№:F231100431)、(№:F231100501)。2023年10月23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我辖区内泾河新城纳纳干菜店抽检该店销售的白菜、生姜、香蕉,白菜经抽验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经抽验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经抽验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按照要求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资质,及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后验收合格。
该店销售的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提供了当日购进该批次菜品的索证索票履行了查验货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白菜、生姜、香蕉)时虽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对方资质手续且不能直观发现所购买的白菜,生姜,香蕉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于2023年12月8日 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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