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5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陕西德林工贸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销售农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小叶桔、户太葡萄)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7日对陕西德林工贸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销售的“小叶桔”、“户太葡萄”进行抽查检验,检验结果:小叶桔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为0.33,标准值不大于0.2;户太葡萄中“联苯菊酯”实测值为0.43,标准为不大于0.3,两个品种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ZL2023(JW)-2AC-0435和No:ZL2023(JW)-2AC-0436。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80.06元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5081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叶桔、户太葡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销售款:480.06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小叶桔、户太葡萄)时,虽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对方的资质手续且不能直观发现所采购的小叶桔、户太葡萄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二、泾河新城玖天缘销售农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香蕉、长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7日对泾河新城玖天缘销售的“小叶桔”、“香蕉、长豇豆”进行抽查检验,检验结果:香蕉中“吡虫啉”实测值为0.0824mg/kg,标准值不大于0.05;长豇豆中“灭蝇按”实测值为0.64mg/kg,标准为不大于0.5,两个品种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ZL2023(JW)-2AC-0375和No:ZL2023(JW)-2AC-0355。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21.12元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5082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长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销售款221.12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香蕉、长豇豆)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对方的资质手续且不能直观发现所采购的香蕉、长豇豆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三、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浙联优选超市烟酒食品超市销售农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6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吡虫啉”实测值为0.0731mg/kg,标准值不大于0.05mg/kg。结果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ZL2023(JW)-2AC-0397。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55.4元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5084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销售款:455.4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香蕉)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对方的资质手续且不能直观发现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四、泾河新城鸿润家购物超市销售农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香蕉、丑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8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丑橘”进行抽查检验,检验结果:香蕉中“吡虫啉”实测值为0.0708mg/kg,标准值不大于0.05mg/kg;丑橘中“联苯菊酯”实测值为0.064mg/kg,标准为不大于0.05mg/kg,两个品种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ZL2023(JW)-2A和No:ZL2023(JW)-2AC-0496。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09.48元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5085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销售款509.48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香蕉)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对方的资质手续且不能直观发现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五、泾河新城惠恩鲜生超市销售过氧化值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干炒瓜子、干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8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干炒瓜子”、“干炒花生”进行抽查检验,检验结果:干炒瓜子中“过氧化值”实测值为1.3g/100g,标准值不大于0.8g/100g;干炒花生中实测值为1.3g/100g,标准为不大于0.5g/100g,两个品种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ZL2023(JW)-2AC-0520和No:ZL2023(JW)-2AC-0521。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93.04元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5083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行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产品销售款293.0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香蕉)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对方的资质手续且不能直观发现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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