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六)

现将涉及我辖区2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泾河新城乡苑商店经营销售农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8日,泾河新城乡苑商店销售的菠菜,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ZL2023(JW)-2AC-0020),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整改和警告的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5073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且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说明进货其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法定情形。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和警告处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涉事食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菠菜)时,落实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能直观发现所采购的菠菜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菠菜种植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派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二、泾河新城左运生商店销售农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豆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6日,泾河新城左运生商店销售的豆王,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ZL2023(JW)-2AC-0172),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9.2元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5074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豆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2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豆王)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未索取对方的资质手续且不能直观发现所采购的豆王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3日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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