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日期:2023年9月13日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产业孵化基地
联系电话:029-36385551 传真:029-36220705
| 项目名称 | 审批号 |
五三三处综合性国家储备基地配套铁路专用线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3]63号 |
陕西兴龙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人防门生产制造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3]62号 |
智能化氢燃料电池电堆产线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3]61号 |
附件:
1.五三三处综合性国家储备基地配套铁路专用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2.陕西兴龙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人防门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3.智能化氢燃料电池电堆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