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崇文镇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中心(713700)
联系电话:029-36385551 传真:029-36385544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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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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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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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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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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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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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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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茯茶镇休闲农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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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泾河环批复【20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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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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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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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茯茶镇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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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泾河环批复【201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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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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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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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贵妃食品综合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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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泾河环批复【20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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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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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