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4日,泾河新城收到西安市“市民电视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108)号交办函,新城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就西安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2019年第109期节目曝光的泾河新城莱茵香榭项目工地夜间违法施工噪音扰民问题进行了交办,该工地涉嫌未经许可,违法进行夜间(22:00-06:00)施工,施工噪音对周围群众造成影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19年6月24日,泾河新城生态环境局局执法人员刘高林(监察证号:619585)、高钊(监察证号:619986)对陕西宏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开发建设的莱茵东郡二期(莱茵香榭)项目进行检查,项目规划建设住宅和商住楼面积58376.01平米,正处于土方开挖运输阶段,现场检查时停工中。经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对该公司负责人郑飞进行调查,2019年6月17日夜间(22:00-次日6:00),该公司违法进行土方开挖、转运等夜间施工。经对该企业以上环境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泾河新城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令陕西宏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十四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的处罚幅度,告知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随后该企业提出申辩,由于改正态度端正,整改措施明确,最终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案。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为了防治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两种法律措施:
1.事先申报制度。这是根据建筑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点提出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设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此作了规定。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依法向该市环保部门迸行申报,在夜间施工时,也未向附近的居民进行公告,违反了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对其作出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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