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日,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承建施工的枫丹白露(滨江翡翠城)项目,在项目工地现场实施电梯防护门违法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泾河新城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2019年7月3日,经我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刘高林(监察证号:619585)、高钊(监察证号:619986)两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泾河新城崇文镇枫丹白露(滨江翡翠城)项目工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项目B3组团23号楼一楼在建框架房间内实施电梯防护门刷漆施工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经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调查,对以上环境违法事实进行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在项目工地内进行电梯防护门等现场刷漆施工作业,并清理刷漆施工作业场地,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工地现场进行露天刷喷漆的环境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夏季,臭氧是主要影响空气质量的污染因子。而不采取任何措施进行露天刷漆喷漆,所排放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是形成臭氧的前提物,所以加强露天刷漆喷漆的管控,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对降低臭氧污染指数,改善空气质量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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