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河新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西咸新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城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减少一般事故,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西安市、西咸新区相关文件精神及《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19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泾河新城行政区域内所有工贸企业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监管权责划分: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含商业综合体)、旅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辖区不达标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科技创新与新经济局负责辖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负责仓储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文化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负责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街镇(办)落实属地监管,负责各自辖区内工贸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企业)日常监管。

      第二章 检查内容及监管职责

      第四条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资料,具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体系;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培训、演练制度落实情况:

      (1)是否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安全培训责任体系;

      (3)安全生产培训、演练投入经费是否有保障;

      (4)是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演练情况。

      (三)企业有限空间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确定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基本情况并建立台账;

      (3)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是否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并做好记录;

      (5)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6)是否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7)是否制定可靠有效的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盲目施救;

      (8)委托外包作业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企业粉尘涉爆企业管理情况: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是否存在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是否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空气中的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积尘;

      (11)是否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企业涉氨制冷安全管理情况: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是否存在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3)氨气、液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液氨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液氨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5)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

      (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液氨储量≥10吨)是否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

      (7)设备间、加工间(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及库区是否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8)氨制冷机房、设备间及采用速冻装置的房间(靠近速冻装置)门外应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9)防毒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物品是否放在危险事故发生时易于安全取用的位置,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小于15m。

      (六)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是否设专线(专用通道)运输;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3)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

      (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是否按设计要求砌筑、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是否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是否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8)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应急冷却水源;

      (9)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是否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

      (10)煤气柜是否建设在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是否设防雷装置;

      (1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岗位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2)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有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3)煤气放散塔的高度是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

      (14)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是否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

      (1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是否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

      (16)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是否设置通风装置。

      (七)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企业现场作业区、生活区、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

      (3)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八)应急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机制,落实汛期、高温、台风等特殊季节、灾害天气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

(一)积极构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深入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构建新城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全面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织密织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网。

      (二)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工贸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可操作、能落实的制度措施,实现“一企业一标准,一岗位一清单”,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把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三)严把安全准入关口。结合新城实际,相关行业部门要配合改创部门做好化解钢铁产能过剩工作,探索提高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依法落实金属冶炼等高风险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配合做好“放管服”改革。

      (四)提高安全装备水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机械、轻工、纺织、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领域推广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企业安全装备水平。

      第六条 各街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建立包抓制度,责任到人,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责任到岗,采取“专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认真对照上述检查内容,每月开展不少于8次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限时办结,实行销号管理,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新城安委办。

      第七条 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导新城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委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执法检查,并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停产整顿、加入安全生产征信黑名单等措施。同时,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安委办可采用提醒函方式函送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及时性和整改标准的高低将作为对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评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新城安委办将对辖区工贸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行季度考核,并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小组依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附件3)及督察检查情况开展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每季度综合考核评分靠前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并抄送管委会主要领导;对综合考核评分连续两个季度均处于末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抄送管委会主要领导。

      第九条辖区工贸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负责监管企业依据《泾河新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季度检查评分表》(详见附件2)对本季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每个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对上一季度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对每季度的考评结果及季度考核奖惩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业部门、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第十一条依据本考核办法,每季度对考评结果靠前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对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企业,将根据情况向上级“西咸新区或西安市”推荐通报表扬或者推荐为西咸新区、西安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将后三名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台账,对综合考核评分处于末位的企业,安委办将通报问责,同时发函约谈企业法人,建议企业法人撤换厂长或者安全负责人,并根据情况对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管委会所属国企综合考评处于末位的企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管委会纪委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工贸行业主管部门与工贸企业同时负责落实省、市、新区、新城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并按照“五个一”措施等文件要求,完善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行。
 

      附件:1.   泾河新城工贸企业基本情况分类统计表.docx

                2.   泾河新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季度检查评分表.docx

                3.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docx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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