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党委管委会各部门,集团公司,各驻新城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及《 泾河新城党委管委会各部门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泾河党发〔2019〕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泾河新城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泾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曙光 电话: 13032987880)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泾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新城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党委管委会各部门,泾河集团,各驻新城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第三条监管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
第五条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工作责任分工
第六条各镇(街道)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宣贯、落实中、省、市及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街镇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街镇经济发展同步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析部署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与相关部门、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组织目标考核,奖优罚劣;定期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和通报,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新城安委办报送上季度安全生产总结材料。
(三)严格落实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树立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主体责任明确、隐患台账清晰、排查治理有效、监督管理严格的长效机制;建立镇、村、企“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网格,并向新城安委办备存;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
(五)强化“打非治违”工作力度。按照 “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全面排查辖区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要抓好道路交通、建筑工地、危化品、烟花爆竹、燃气及管道安全、特种设备领域、职业卫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
(七)着力落实应急管理。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资源整合,建立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突出现场应急处置,提高一线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指挥权限,杜绝盲目施救;落实事故险情信息快速报告制度。
(八)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培训,突出从业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九)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街镇安监站人员和装备建设,加大安全投入,保证安监站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安监站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十)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核查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紧急险情,并依法做好事故或险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抓好事故企业整改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追究。
(十一)负责本辖区城中村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十二)各镇(街道)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建材市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管委会各部门,(集团)公司、各驻新城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共性职责)
(一)负责宣贯、落实中、省、市级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整体工作同步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近期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依法核发许可证(照),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承担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下级单位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法依规组织演练;组织、协调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指导、检查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六)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对本行业的重大隐患进行登记监控,实行专项管理,检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八)负责检查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的落实(对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企业要求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
(九)及时核查处理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的投诉举报。
(十)承办上级或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单位负责向安委会报送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主管领导带队检查计划,负责向安委会报送每月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第八条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开展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召开安委会工作例会、专题会议及安全生产大会等,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及管委会、安委会相关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安委会安全生产目标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按规定向上级安委会报送安全生产相关报表及材料;
(五)承办上级或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查检查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管委会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二)会同安委会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安全生产开展情况。
(三)负责会同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节假日值班的监督检查,负责管委会机关及后勤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审定以党委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第十条纪委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督。依法依纪追究安全生产违纪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依法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助调查核实有关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十一条 审计局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的情况。
(二)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三)按照需要配合所监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基层工会依法组织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指导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上级或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纳入管委会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中,赋予相应分值,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并与管委会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管委会及各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依法监督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党委宣传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新城全年宣传教育计划,组织新闻媒体配合安委办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二)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三)负责新城范围内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国学馆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负责新城内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电影活动,依法处置活动中重大突发事件。
(七)负责文化市场和文化系统、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本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网络宣传和舆情信息的安全工作,组织新城互联网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监控工作,跟踪了解舆情动态,指导协调舆情应对处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负责统筹新城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处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和有关应急工作。
(九)配合新城安委办做好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公关工作、舆论导向、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五条改革创新发展局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负责商务和服务贸易、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四)依法主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粮食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新城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危害供电安全行为。
(七)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八)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旅游企业的安全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点)、旅游示范村、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饭店、农家乐等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制度和措施。
(九)负责新城重大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负责监管新城农贸市场网点建设、提升改造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与新经济局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二)依法监督管理工业企业、信息化企业、通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现场有色行业资源的统一规划、开发布局和行业管理。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有色行业企业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现场有色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局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法编制安全生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落实用于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和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
(三)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人社民政局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管委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待遇支付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殡葬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城砖瓦粘土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探企业、采矿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
(四)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五)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及整治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城造林绿化、森林公园、林木采伐、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街镇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宣传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依法开展森林火灾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火灾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环节(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种植、养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药、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新城水利工程、安全饮水工程、水资源利用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乡防洪防涝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查处非法采砂和占用河道违法建设行为;指导、协调有关街办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六)负责新城渔业和水产养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饲料生产经营单位涉粉尘爆炸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给水、中水、输水渠道、供水管网、自来水生产供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新城气象工作,协助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十二)负责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负责现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二)负责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园林绿化、标识系统(含交通信号灯)、照明配套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新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负责城市排水管网的安全监测。
(四)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依法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开展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五)负责现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城内的历史文物安全,对相关单位实施的考古发掘和古建筑修建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八)负责新城内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查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非法违法建设(无合法规划、建设手续的城中村厂房、村民房屋加盖)行为。
(十)负责新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指导各街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物业服务行业、房屋租赁、房地产交易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招商四局、招商中心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严禁引进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
(二)指导招商引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第二十三条教育卫体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场所及实验室、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
(四)指导监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学校做好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七)依法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鉴定及救治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新城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新城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监督检查工作。
(十)牵头负责公共体育场馆、体育比赛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管污水处理厂排放水的达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新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街镇和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权限承担新城管理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五)按照权限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配合西咸新区组织、指导、监督新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新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对新城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对新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依法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应急值守,突发事件信息汇总,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按照泾河新城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党委管委会报告处置情况。
(十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协调辖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党委政法工作部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稳定工作的协助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城市家具(包含公厕)、标志系统等公共设施及其维护、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水治理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搭建户外广告等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负责新城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网、园林绿化、标识系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供热、燃气行业企业等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新城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行业的违法行为,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然气、热力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燃气、热力管道、电力保护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公路建设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属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已建成公路的养护,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负责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车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经营资格、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检查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防止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对水上船舶、渡口安全设施实施监督检验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经营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及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情况。
(十二)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等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抢险工作,按照权限组织协调城乡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新城物流业、道路运输行业和城市客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城水上交通安全和旅游湖泊、渡口、水上船舶的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负责新城渣土车的安全营运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行政执法涉及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对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查处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企业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函告后,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的安全经营情况,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督促落实食品、食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城中药材、茶叶行业企业及专业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管理;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登记、监控和治理;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六)承担新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泾河新城消防大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二)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综合检查工作,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原则,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和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依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辖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四)指导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五)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对新城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新城消防安全信息。
(六)协助、配合有关单位对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消防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七)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公安泾河新城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各派出所根据《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检查运输单位车辆安全检验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工作,负责改装天然气汽车的备案业务。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危险路段。监督检查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对持证单位或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易制毒或易制爆化学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以及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和燃放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检查民爆物品购买使用、爆破作业单位储存、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检查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打击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储存、使用、邮寄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六)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民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八)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新城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和秩序维护,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承办上级或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二条 泾河集团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部门、子公司、相关单位及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与相关部门、下属各子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组织考核,奖优罚劣;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和通报,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泾河新城安委办报送上季度安全生产总结材料。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制度文件。
(四)着力落实党政同责。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落实,将部门、下属各公司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五)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单位、施工单位“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按照“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
(六)开展重点项目专项整治。突出抓好建筑施工、园区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重点做好对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七)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为载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宣传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八)着力落实应急管理。加强应急救援资源的排查,并建立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加强应急演练,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
(十)及时上报事故。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严禁瞒报、谎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各街镇、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明确内部各科室、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监管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泾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陕泾河办发〔2017〕10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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