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百禹委员、杨小明委员、赵涛委员:
您在泾阳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遛狗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限制养犬工作中,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参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2、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多种形式增加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宣传工作,提高遛狗人对该条例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的养犬环境氛围。
3、我局会继续加大对公众场所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明确规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的检查,督促遛狗人文明依规遛狗,若发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遛狗行为,将对当事人及时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其行为。对情节恶劣、不服从管理的遛狗人,我局也将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赋予的职责进行从重从严处罚。
4、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也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环卫部门联合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努力为新城营造整洁、优美、有序、和谐的市容环境。
泾河新城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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