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庄镇2019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各村委会、辖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高庄镇2019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中共高庄镇委员会   高庄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高庄镇2019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泾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2019年度高庄镇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通过实施监管行政执法计划,划定职责边界、明确执法任务、落实监管责任,促进运用法治手段强力推动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安全管理到位、应急管理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与职业病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主要负责高庄镇辖区所有直接监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具体名单如下:
      1.工贸商贸企业:陕建钢构、富恒电气、明珠家居、西粮集团、亚宏面粉、伟业大酒店。
      2.东明建材企业。
      3.危险化学品:聂冯中心加油站、一路发加油站、壳牌加油站、阜下加油站。
      4.学校、幼儿园:黄冈学校、高庄中学、高庄中心校、木匠张小学、新城双语幼儿园、新世纪幼儿园、阜西幼儿园、童心幼儿园、启智星幼儿园、小树苗幼儿园、童乐幼儿园。
      5.娱乐场所:乐华欢乐世界、88度温泉。
      三、时间安排和分工
      镇安监站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计划的编制、协调以及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综合和绩效评价工作,并统一上报泾河新城安监局纳入泾河新城安监局的计划执法内容。
      四、检查方式和频次
      对纳入本级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其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保障的行政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每年应有1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以重点场所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非高危工贸企业每月应不少于2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每月应不少于2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建筑工地每季度不少于2次;学校、幼儿园每季度不少于1次;地质灾害每季度不少于2次;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行政检查,新城责任机构和其他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每年进行2次行政检查,其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频次按有关行业企业检查频次标准执行。
      五、计划执行
      做好本监管机构对确定的监管对象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将检查和抽查对象分解到人、到月度,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严格实施。
      六、工作要求
      镇安监站负有监管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恪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要把计划行政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象是否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进行;严格执行经由批准的执法实施计划,增强随机抽查下级行政执法计划对象的刚性指导作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严守权责法定的原则,严格按照“五步工作法”的程序步骤实施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二)严格法律措施,下达法律文书。在执行行政检查计划时发现本部门管辖权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及时正确下达法律文书。对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到期应进行复查的,按“谁检查、谁下文书、谁负责”的责任制及时组织复查,对复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上报新城安监局进行立案查处。
      (三)严守管辖权限,规范移交(送)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局分管主要领导分别审核和审批后制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处理函》,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并建立台帐做好登记备查。
      (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始终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努力维护好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权威地位和队伍的良好形象。
      七、检查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12.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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