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西咸财发〔2017〕334号)、《西咸新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陕西咸人社发〔2015〕1号)和《西咸新区下放新城行使行政职权目录》(陕西咸组发〔2017〕56号)文件精神,结合泾河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是指由泾河新城人社民政局(以下简称新城人社民政局)组织的,具备相应培训条件并中标的培训机构承担的,面向贫困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由新城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
第三条 新城人社民政局统一组织招投标活动,确定泾河新城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并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质量监管及补贴审核。新城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承担泾河新城就业(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新城人社民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认定的原则,组织招标产生。
第五条 泾河新城辖区内及周边西安、咸阳两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办学(培训)能力的机构,均可申请作为投标对象。
第六条 参加投标活动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担泾河新城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的办学(培训)能力;
(二)具有满足开展培训专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五)具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级的培训计划、培训目标、培训大纲及与教学相适应的培训教材;
(六)承担创业培训项目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还应聘有具备SIYB教学资格的教师不少于2人,并具有后续支持服务能力和SIYB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招标程序
(一)新城人社民政局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当年新城就业(创业)培训计划,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三)单位申报。参加投标的培训机构,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申请;
(四)初审。招标工作小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料初审、现场考察,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新城人社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六)召开招标会。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招标会,由初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向评标委员会做投标申述,主要包括本机构的基础情况、管理水平、保障培训活动正常开展的措施、促进就业的措施等。评标委员按评审标准给每个投标单位综合评审、量化打分;
(七)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给每个投标单位的打分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利工作、方便培训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并在泾河新城管委会官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中标单位为泾河新城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新城人社民政局统一颁发泾河新城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标志牌;
(八)报新区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城人社民政局将招标结果报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备案,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投标的培训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资质的相关文件。法人登记证(培训学校同时提供办学许可证)、教学场地使用证明材料或土地使用证明、拟承担培训工种的教师资格证原件及技能等级证书、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
(三)本单位基本情况(办学场地、实训设备、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学员考勤制度)、培训专业教学计划和大纲、使用教材等。
第三章 定点培训机构日常管理
第九条 新城人社民政局对中标的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年检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将继续承担就业(创业)培训任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培训管理,注重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提倡定向和订单式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在新城人社民政局批准的专业(工种)范围内发布培训信息并组织招生,招生时要严格审查学员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信息,按要求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活动,按照培训机构申请,新城人社民政局审批并进行日常监管管理的工作模式进行。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10个工作日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相关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原则上每个机构一个开班周期内申请开班数不得超过3个。每期开班必须报新城人社民政局批准,凡未经批准私自开班的,一律不得享受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申请开班应提交以下纸质版资料:
(一)开班申请报告;
(二)《西咸新区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
(三)培训计划、教师资质证明复印件及课程安排;
(四)安全工作预案;
(五)培训人员花名册和登记表;
(六)培训学员身份证、户口本及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新城人社民政局对培训机构申报的开班材料要认真审查,所报资料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开班。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第十四条 新城人社民政局要强化对培训全过程的监管,除在开班前对培训机构的开班申请和参训人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外,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要对批准的每个班次进行不打招呼的检查和对照点名。对抽查实际到课人数低于审批开班人数60%的,本期培训不予认可。每次抽查检查,要现场如实填写质量抽查记录,培训质量抽查书面记录和培训考核结果作为申领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训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60%的学员视为培训不合格学员。培训结束时,应对学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经新城人社民政局验印的《陕西省就业培训合格证》或《陕西省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与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联系,并为达到一定技能水平的学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或专项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第十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积极联系,与有需求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作协议,培训结束后负责推荐学员就业。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就业(创业)培训台帐及就业人员台帐和创业人员台帐。就业(创业)培训台帐记载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培训时间、专业等);就业人员台帐记载培训后就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培训时间、就业岗位、劳动合同时间、就业单位等;创业人员台帐记载培训后创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时间、经营项目、安置就业人数等。
第十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于每年年末,将年度内开展的培训活动系统报告新城人社民政局。
第四章 培训补贴申领
第二十条 培训所需资金由培训机构先期垫付,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资料向新城人社民政局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领程序按照《西咸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培训工作的;
(二)将承担的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三)弄虚作假,违规收费,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或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新城人社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履行培训监管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培训机构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二)与培训定点机构串通造假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城人社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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