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版《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施行

2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版《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3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了西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条例》要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性等因素,确定全市气象重点单位名录,不断提升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能力,尽最大可能降低气象灾害对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区域开发发展规划,实施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以提高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的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条例》还对危害气象设施,违法播发、刊登、发布或者编造、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瞒报、迟报、漏报、错报气象灾害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处罚种类和处罚额度。

新版《条例》的颁发,进一步夯实了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有力推进信息共享共用;细化了气象灾害种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突出了规划引领,明确具体防御措施;加强鼓励社会参与,促进提高全民防灾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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