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各驻新城单位: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新城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城党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新城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按照《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和《西咸新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实施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新城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新城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镇(街道)等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运用巡查督查、检查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构建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新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泾河新城的追赶超越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和问责制度,表彰奖励先进,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新城党委、管委会应加强对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研究解决新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新城党委议事日程。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新城党委及其委员职责清单。

      (五)把安全生产纳入平安报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和分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组织协调新城党委工作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七)把安全生产纳入新城管委会重点工作和管委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八)组织制定新城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九)组织制定新城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考核。

      (十)设立新城管委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十一)统筹推进新城管委会工作部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

      (十三)组织相关部门按时完成上级交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十四)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追责问责。

      第六条 新城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新城实际,统筹推进贯彻落实,督促和协调党委部门、管委会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每季度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传统节日、重要活动、敏感时期应进行检查,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总体情况。

      (二)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年听取一次新城党委委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汇报,督促落实新城党委委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三)主持制定(审定)新城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及其委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带头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新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充实新城和镇(街道)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每年听取一次新城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汇报。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推动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推动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委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每年开展1次新城党委中心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集体学习;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长效机制,每年指导开展1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学习培训。

      第七条 新城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针、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对新城具体贯彻落实作出安排部署,指导督促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新城有效贯彻执行;每季度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传统节日、重要活动、敏感时期应进行检查,督查安全生产重要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具体情况。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新城管委会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五年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主持制定新城管委会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年底总结讲评;指导督促新城组织部门在新城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列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新城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在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依法履行。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管委会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日常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新城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建设,推进分级属地管理,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监管。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领导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并督促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巡查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设施,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数据化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八条 新城党委其他委员,按照在新城管委会担任的职务和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分别包括:

      (一)协助新城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督促纪检监察机关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法依规调查处置;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督促落实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三)指导督促组织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考核、奖惩等事项依规进行支持保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选优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把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使广大党员干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指导督促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厘清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进一步加强新城、镇(街道)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核编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的监管力量和执法人员。

      (四)指导督促宣传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新城年度宣传重点工作,推动建立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安全监管和宣传部门协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定期共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议题、新闻线索和报道素材,确保安全生产实际工作和宣传报道同部署、同推进;统筹协调所属主流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开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固定栏目,增加版面、时段和频次;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安全生产主题采访活动,形成规模效应;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确保舆情平稳有序;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中的权重。

      (五)指导督促社会综治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范畴,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建立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六)指导协调工会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新城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新城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对新城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原则上由担任新城党委委员的管委会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督促各新城管委会和新城党委、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党中央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新城有效贯彻执行;每月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传统节日、重要活动、敏感时期应当检查。

      (二)协助新城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工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新城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组织制定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督促管委会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构建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

      (四)负责领导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各项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对各新城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隐患交办、巡查检查、约谈、考核和考核结果公开等制度。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规章,督促新城各级各部门组织构建新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建设,明确属地基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指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联合执法,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监管能力、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依法组织领导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新城各级各部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一案三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报告)制度。

      (七)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构建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

      (八)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新城管委会其他领导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新城党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督促上级交办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组织分管行业(领城)、部门(单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七)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每月至少到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传统节日、重要活动、敏感时期应当检查。

      (九)承办新城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新城党委、管委会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的原则,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发生重特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城党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行业(领域)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新城党委、管委会分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

      (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新城党委、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二条 新城党委管委会督查室负责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和落实新城党委管委会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情况纳入党委、管委会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每年应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或督办。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新城党委、管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镇(街道)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一)安委办负责拟制新城党委、管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镇(街道)和本级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

      (二)组织部门负责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区域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新城党委、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镇(街道)和本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一)安委办负责拟制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镇(街道)和本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组织、考核部门负责将考核结果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本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在对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组织部门应明确要求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六条 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新城党委、管委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公布或通报镇(街道)和本级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情况;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新城党委、管委会对镇(街道)和本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工委、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工委、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工作责任不到位的。

      (二)阻碍、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且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挂牌督办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其他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期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全面履行了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新城党委、管委会有关工作部署的,不子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新城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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