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河新城党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党委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各直属国有企业,各驻新城单位:
      《泾河新城党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版)》已经2020年11月21日第34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泾河新城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泾河新城党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新城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新城党委、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党委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各直属国有企业,各驻新城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第四条 监管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
      第条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工作责任分工
      第七条  党委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国有企业、各驻新城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共性职责):
    (一)负责宣贯、落实中央、省、市及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整体工作同步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近期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依法核发许可证(照),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承担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下级单位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法依规组织演练;指导、检查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对本行业的重大隐患进行登记监控,实行专项管理,检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八)负责检查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的落实(对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企业要求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
      (九)及时核查处理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的投诉举报。
      (十)推进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风险管控,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
      (十一)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完善责任制和责任清单;结合本行业(系统)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
      (十二)按照新城党委管委会和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十三)加强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系统)管理工作同时安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十四)承办上级或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单位负责向安委会报送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主管领导带队检查计划,负责向安委会报送每月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第八条 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新城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确保党委会议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主任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将中央、省、市新区及新城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各级主要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强化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三)负责协调安排党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定期不定期的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审核、印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
      (五)负责向党委、管委会收集报送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情况、重要信息,协调处置各类应急信息和突发事件。
      (六)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期间的车辆保障,并做好新城机关及后勤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协调基层工会依法组织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指导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纪委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督。依法依纪追究安全生产违纪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依法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助调查核实有关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在专业人才配备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优先支持。
      (二)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
      (三)负责将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纳入党委管委会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中,赋予相应分值,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并与管委会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考核力度。
      (四)将安全生产职责纳入行业部门“三定”方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指导各部门(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党委宣传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二)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新闻媒体和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三)支持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指导新城党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利用互联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统筹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
      (四)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工作,宣传安全生产典型经验。
      (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
      (六)负责新闻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指导监督新城图书馆、影剧院、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及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博会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负责新城印刷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做好网吧、游艺厅、文化娱乐等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新城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配合做好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等级景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十四)承担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承办上级或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政法工作部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治暨平安建设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评督导,推动责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做好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负责新城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保障新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改革创新发展局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二)负责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协调新城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
      (四)负责新城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街镇做好大中型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抓好成品油市场流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
      (七)规范新城黄金、珠宝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城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新城再生资源回收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督促有关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新城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危害供电安全行为。
      (十二)负责监管新城农贸市场网点建设、提升改造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十四)承担油气长输管线、成品油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局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法编制安全生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单位)预算,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落实用于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和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
      (三)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与新经济局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二)按规定实施相关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
      (三)依法监督管理工业企业、信息化企业、通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有色行业资源的统一规划、开发布局和行业管理。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有色行业企业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现场有色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非煤矿山(地热)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地质勘探企业、采矿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
      (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城砖瓦粘土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五)负责新城造林绿化、森林公园、林木采伐、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做好林区、草地安全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街镇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宣传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依法开展森林火灾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火灾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七)牵头负责移民搬迁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违法建设认定工作,接到违法建设项目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书面提出认定意见及处理意见函告城管执法部门和所在的街镇并抄送管委会。
      (九)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城地下管线规划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方面安全生产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新城重点村镇、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试点村庄、传统村庄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照明配套附属设施、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设计及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程备案。
      (十)负责新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物业服务行业、房屋租赁、房地产交易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新城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新城文物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单位,以及考古发掘、保护修缮和古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两类企业(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新城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十八)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教育卫体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新城教育、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系统行业安全教育以及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教育、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研究拟订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管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三)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五)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学校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场所及实验室、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
      (六)负责校方组织的校内外各类活动中人员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行为。
      (七)指导监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学校做好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依法开展职业病安全监管及救治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检查新城所属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新城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
      (十二)所属体育场所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新城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牵头负责体育运动场馆和重要体育比赛的安全检查和风险防控,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承担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人社民政局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待遇支付工作。
      (三)负责殡葬单位、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机构(企业)、福利彩票发行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危害的事项。
      (六)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六)监管污水处理厂排放水的达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已建成公路的养护,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
      (二)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格、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检查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防治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监管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定位系统。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城水上交通安全和旅游湖泊、渡口、水上船舶的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经营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情况。
      (四)负责新城渣土车的安全营运监管工作。
      (五)负责对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出租汽车运营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城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新城以及受委托单位户外广告及牌匾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容园林系统的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绿化所用农药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及城市生活垃圾消纳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网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十一)负责城市供热、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防御内涝,组织协调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
      (十三)负责道路运输场站、货运代理、物流企业,以及公交、出租汽车(含网约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汽车租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或参加交通运输领域有关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安排各镇(街道)执法大队全面开展违法建设领域的日常巡查、检查工作;
      (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承担城市管理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新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饮水工程、水资源利用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导和协调城市饮水水源安全管理,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输水渠道、供水管网、自来水生产供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查处非法采砂和占用河道违法建设行为,指导、协调有关街镇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负责农业生产环节(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类种植、养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六)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等安全监管工作。
      (七)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药、兽药的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九)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十)负责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饲料生产经营单位涉粉尘爆炸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新城气象工作,协助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十四)负责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负责现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承担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订新城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新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做好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管工作,依法组 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巡查以及考核工作。
      (六)协调指导督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建设。
      (七)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加强危险源监控、整改事故隐患、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等工作。
      (八)组织指导新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
      (九)加强新城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十)拟订新城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安全监管。
      (十一)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综合管理新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负责发布新城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十二)联系新城消防工作。
      (十三)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安全协调工作。
      (十四)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企业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等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食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严把安全准入关,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负责对入区企业入区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等进行辅导。
      (三)配合新城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企业信息共享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议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五)承办上级或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宣贯、落实中央、省、市、新区及新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街镇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镇(街道)经济发展同步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析部署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与相关部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组织目标考核,奖优罚劣;定期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和通报,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新城安委办报送上季度安全生产总结材料。
      (三)严格落实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树立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主体责任明确、隐患台账清晰、排查治理有效、监督管理严格的长效机制;建立镇、村、企“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网格,并向新城安委办备存;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
      (五)强化“打非治违”工作力度。按照 “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全面排查辖区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村(社区)为单元的巡查机制,协同执法大队发现区域内无证或者证件不全的违法建设项目要立即进行制止,同时函告相关单位并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各镇(街道)分片、分组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违章建设的性质及类别;需要进行违建认定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对于区域内建筑手续定期无法进行补办的、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据规划部门提出的拆除意见,各镇(街道)组织执法大队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做好指导配合工作。各镇(街道)鼓励帮助违章建筑户拆除违章建筑,违建的单位和个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对愿意拆除,但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各镇(街道)应当全力帮助拆除。
      (七)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抓好道路交通、建筑工地、危化品、烟花爆竹、燃气及管道安全、特种设备领域、职业卫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
      (八)着力落实应急管理。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资源整合,建立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突出现场应急处置,提高一线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指挥权限,杜绝盲目施救;落实事故险情信息快速报告制度。
      (九)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培训,突出从业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街镇安监站人员和装备建设,加大安全投入,保证安监站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安监站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十一)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核查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紧急险情,并依法做好事故或险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抓好事故企业整改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追究。
      (十二)负责本辖区城中村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十三)各镇(街道)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建材市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泾河集团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泾河集团及下属部门、子公司、相关单位及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与相关部门、下属各子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组织考核,奖优罚劣;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和通报,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泾河新城安委办报送上季度安全生产总结材料。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制度文件。
      (四)着力落实党政同责。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落实,将部门、下属各公司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五)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单位、施工单位“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按照“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
      (六)开展重点项目专项整治。突出抓好城投建设、地产开发、城市服务、城乡统筹、园区消防等企业业务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重点做好对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七)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为载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宣传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八)着力落实应急管理。加强应急救援资源的排查,并建立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加强应急演练,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
      (十)及时上报事故。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严禁瞒报、谎报。
      第二十九条  产业发展集团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产业发展集团及下属部门、子公司、相关单位及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与相关部门、下属各子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组织考核,奖优罚劣;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和通报,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泾河新城安委办报送上季度安全生产总结材料。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制度文件。
      (四)着力落实党政同责。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落实,将部门、下属各公司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五)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单位、施工单位“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按照“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
      (六)开展重点项目专项整治。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文化商业、房地产开发等企业业务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重点做好对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七)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为载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宣传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八)着力落实应急管理。加强应急救援资源的排查,并建立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加强应急演练,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
      (十)及时上报事故。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严禁瞒报、谎报。
       第三十条  农业发展集团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业发展集团及下属部门、子公司、相关单位及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与相关部门、下属各子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组织考核,奖优罚劣;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和通报,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泾河新城安委办报送上季度安全生产总结材料。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制度文件。
      (四)着力落实党政同责。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落实,将部门、下属各公司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五)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单位、施工单位“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按照“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
      (六)开展重点项目专项整治。突出抓好农业产业基地开发建设、新农村新城镇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投资建设、农业产业规划等企业业务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重点做好对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七)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为载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宣传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八)着力落实应急管理。加强应急救援资源的排查,并建立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加强应急演练,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
      (十)及时上报事故。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严禁瞒报、谎报。
      第三十一条公安泾河新城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检查运输单位车辆安全检验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工作,负责改装天然气汽车的备案业务。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危险路段。监督检查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以及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和燃放实施安全监管。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负责组织检查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储存、使用、邮寄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承担群众性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大型会议、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五)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各派出所根据《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七)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新城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和秩序维护,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民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十)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各街镇做好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承担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泾河新城消防救援大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四)对新城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辖区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各街镇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六)指导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对新城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新城消防安全信息。
      (十)承担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西咸供电分公司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西咸供电分公司负责对泾河新城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建立检修和维护保养台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明显标志,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堆放的其他物品要及时检查及时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或可能影响新城其他地域电力安全的问题及时报新城相关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明确内部各科室、下设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监管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泾河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泾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陕泾河安委会发〔2019〕5号)同日废止。

      附件:   关于《泾河新城党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版)》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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