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
      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第29次)》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全面建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为指引,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服务更加高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医疗保障项目的政策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确保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整合管理职能、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市与区(县)、开发区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加强工作衔接,积极稳妥、协同推进,确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平稳运行。
      三、目标任务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筹资政策。
      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筹资标准的确定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并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全市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政策,学生、儿童和成人缴费标准一致。
      (三)统一保障待遇。
      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在确保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四)统一医保目录。
      按照中省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依据中省制定的医保目录统一全市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五)统一定点管理。
      按照“资质互认”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整体纳入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六)统一基金管理。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四、时间进度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思想不乱、工作不断、干劲不减”的要求,加快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2019年7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方案制定,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9月底前制定“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
      (二)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
      原城镇居民医保继续实行市级统筹。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9月底前分别完成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原城镇居民医保及原新农合基金全面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审计出现基金缺口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解决,12月底前将2019年年末结余资金和2020年筹集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级。按照中省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统一经办服务和经办流程。
      成立归属市医疗保障局管理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各区(县)、开发区按照“先归拢、再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经办服务体系、人员等归并设立统一的经办服务机构。
      按照省政府2019年4月28日第29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在全省新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成运行之前,人社、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继续做好原有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工作,过渡期内原有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仍按原渠道拨付。民政部门要配合医保部门做好过渡期医疗救助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档。在过渡期内,暂由现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作为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10月底前完成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做好与税务部门征收系统的对接,确保2020年1月1日起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运行。(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稳定征收模式。
      12月底前完成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按照《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要求,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要加强配合,做好征收衔接工作。税务部门要确保稳妥征收,保障征收环节顺畅、便利。(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部署,研究审定统一工作中的重大政策,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领导小组组长由徐明非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伟、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张军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副巡视员侯勇、市财政局副局长阎金平、市人社局副局长李强、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王红艳、市审计局副局长王建军、市税务局总审计师刘俊等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张军兼任,负责整合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各区县、各市级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合力推进整合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医疗保障部门要履行统筹牵头职责,做好整合城乡医保方案的制定及配套文件的起草拟定,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和拨付工作,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区县将医疗保障基金归集到市级;人社、卫生健康部门要继续做好原有城镇居民、新农合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配合做好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审计工作;民政部门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过渡期医疗救助审批管理及原有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工作;税务部门要确保原城乡居民基金征缴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基金征收职能平稳过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整合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确保整合工作平衡有序、落地落实见效。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协调推动,提高工作效能,实现更加完善、公平、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目标。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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