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泾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管理办,各镇街,(集团)公司:
      《泾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泾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泾河新城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泾河新城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依法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本行业(系统)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和程序
      第六条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频次应满足:
      (1)日常安全检查频次由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型、管理水平、安全现状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检查频次。但应保证每月至少1次外出检查,应保证每年至少对所有监管法人单位进行1次监督检查;所有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和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2)每季度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总结、检查记录台账等;
      (3)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
      (4)当获知某类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监督检查。
      第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监督检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3)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接到重大隐患或者潜在重大隐患报告。
      第八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报安委办(附件1)。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程序为:
      (1)听取受检查单位安全工作汇报;
      (2)查看受检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记录等资料;
      (3)对企业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4)向受检查单位提出检查意见,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登记册》。
第三章 隐患治理及复查
      第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纠正,不能现场整改完毕的,在《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登记册》中填写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存档备案”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待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受检查单位整改完成报告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复查登记册》中填写隐患整改复查情况,由受检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十三条 受检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对属于其他有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协调移送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信息汇总与检查
      第十四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月初汇总上月检查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督检查汇总表存档(附件4)。
      第十五条 安委办工作人员定期对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检查情况进行督察,如有不足之处,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___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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