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党委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管理办,相关驻新城单位:
《泾河新城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对照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泾河新城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对照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泾河新城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域,达到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分阶段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用两年时间彻底解决禁止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无规划用地、无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排放不达标等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禁止养殖区域内的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完成养殖退出或迁移。
分阶段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用两年时间彻底解决禁止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无规划用地、无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排放不达标等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禁止养殖区域内的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完成养殖退出或迁移。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确保退养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先退后补原则。从即日起,农林水局和行政审批局不再接受动物养殖项目的审核与批准。对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与相关单位签订退养协议且自觉退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养殖场(户、小区),应按照标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逾期未退养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将严格依法强制退出且不予补偿。
(三)补偿原则。对在规定时限内且与相关单位签订退养协议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应根据其畜禽存栏量和养殖设施,按照相关标准分别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工作实施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退养工作由农林水局牵头,各镇(街道)为实施主体,纪检监察审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社会综合治理局、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各管理办、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工商泾河新城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四、退养区范围(详见附件,深蓝色区域为2017年退养区域范围,浅蓝色为2018年退养区域范围)
(一)地域范围:
1、泾河新城畜禽养殖禁养区地域范围。泾河新城禁止规模化养殖区域范围为:北界限西起S208省道北强村拐点,沿泾阳北环经郑国广场止于G211国道与包茂高速交点;西界限北起S208省道北强村拐点,沿S208省道到S208与泾河北500米线交点后,沿泾河北500米线交泾河新城西界后,再沿泾河新城西界限向南止于西界限南端;东界限北起G211与包茂高速交点,沿包茂高速到包茂高速与泾河新城东界交点后沿泾河新城东界向南沿伸至于泾河新城南界;南界限为整个泾河新城南界。
2、2017年实施退养地域范围。2017年禁止规模化养殖区域范围分为4个区块。第一个区块为泾阳县城区区块,范围是以高泾大道为北界限、以S208省道为西界限、以规划中的高泾中路为南界限、以规划中的秦汉大道北段为东界限的区域;第二区块为原点区块,范围以高泾大道为北界限,以茶马大道为西界限,以高泾中路为南界限,以规划中的原点西一路为东界限的区域;第三区块为崇文塔区块,以崇文新街为北界限、以包茂高速为西界限、以泾河北岸堤线外延500米线为南界限、以崇文环路按直线延伸接火车站南路与泾河北岸堤线外延500米线接点为止为东界限;第四区块泾河沿岸区块,以泾河北岸堤线外延500米线为北界限;以泾河新城西边界为西界限,以泾河新城南边界向东延伸至沣泾大道交汇点后,沿沣泾大道向东延伸,交泾河新城东边界为止的区域。
3、2018年实施退养地域范围。2018年禁止规模化养殖范围为2017年实施退养范围以外辖区内剩余的禁养区范围。
(二)畜禽养殖规模范围:
在禁养区地域范围内的以下养殖场(户、小区)属于强制退养范围。
1、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5头以上;羊存栏75只以上;禽类、兔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3、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五、退养补偿标准
按照退养标准,对在规定时限内自发退养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补偿标准,按照《陕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暂行方案》(陕农业发〔2016〕102)规定的强制扑杀补助标准的20%给予补偿。具体为:
(一)猪:30公斤以下每头60元,以上每头160元。
(二)奶牛:200公斤以下每头600元,以上每头1200元。
(三)肉牛:150公斤以下每头300元,以上每头600元。
(四)羊:20公斤以下每只40元,以上每只100元。
(五)家禽:雏禽每只1元,以上每只3元。
六、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方案制定及组织动员阶段(2017年10月下旬)。
农林水局负责制定畜禽养殖退出工作方案,召开畜禽养殖退出工作会议。各镇(街道)成立领导机构,根据工作方案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退出补偿协议。
(二)签订协议及自动退出阶段。
1、第一阶段(2017年11月10日-12月20日)各镇(街道)根据2017年秋季动物强制免疫情况,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养殖种类、存栏数量、防疫情况进行核对和退出动员,严格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小区)不得新增加存栏;第二阶段(2018年4月1日-8月30日)各镇(街道)根据2018年春季动物强制免疫情况,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养殖种类、存栏数量、防疫情况进行核对和退出动员。
2、按照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时间安排,各镇(街道)对调查核对情况进行统计,按照各阶段时间安排进行张榜公示。
3、各镇(街道)与公示无异议的养殖场(户、小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督促养殖场(户、小区)在规定时限移除,原养殖栏舍不再进行畜禽养殖,清退全部完成后拨付补偿资金;畜牧兽医站人员对存栏畜禽及时进行检疫。
4、对提前一周完成退养的养殖场(户、小区)给予补偿总金额的10%作为奖励。
5、对清退期间欺瞒哄骗,恶意增加存栏的养殖场(户、小区),强制进行移除退出,增加存栏不予补偿,扣除补偿总金额的10%作为处罚。
(三)强制退出及处罚阶段(第一阶段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2018年9月1日-11月30日)。
对已签订协议在规定时间不主动退出或拒绝签订协议的养殖场,由各镇(街道)联合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综合执法局、各管理办等部门,对养殖栏舍进行强制拆除,畜禽强制移除退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工商泾河新城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吊销其证照。强制退出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不予补偿,超过一周仍未拒绝退出的,将以应补偿总金额的10%进行处罚。
七、资金安排
(一)按照时间阶段安排,第一阶段根据2017年退养区秋季动物强制免疫数预算和第二阶段根据2018年全区春季动物强制免疫数预算,按照猪每头160元,奶牛每头1200元,肉牛每头600元,羊每只100元,家禽每只3元标准,财政局给各镇(街道)安排清退资金,专项用于禽畜养殖退出补偿。
(二)财政局审核各镇(街道)提交的调查核对统计表和退出补偿协议,审核通过后,将清退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
(三)各阶段工作实施完成后,对按期完成清退工作的街镇,根据工作量大小给予街镇5-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各镇(街道)提出奖励申请,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泾河新城退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管委会分管农业领导任组长,分管环保领导任副组长,各镇(街道)、纪检监察审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社会综合治理局、综合执法局、农林水局、行政审批局、各管理办、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工商泾河新城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局,由农林水局局长南康宁任办公室主任,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李宏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街道)要成立畜禽养殖退出工作机构,由镇(街道)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确保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平稳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道)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养殖场(户、小区)主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绿色发展意识,促使养殖场(户、小区)主以及土地(栏舍)出租户积极配合做好畜禽退养工作。要深入宣传畜禽养殖退出及禁养对生态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落实责任,长效监管。禽畜养殖退出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党委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管理办年度目标考核,各镇(街道)、党委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管理办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严格把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确保退出工作按期顺利完成。要加强养殖场(户、小区)退出工作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建立第一时间巡查发现、第一时间管理制止、第一时间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反弹。
(四)加强资金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道)在畜禽养殖退出工作中,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管理,严防欺骗、套取补偿资金情况发生。清退工作完成后,纪检监察审计局要对畜禽养殖退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泾河新城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党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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