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校:
现将《泾河新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现将《泾河新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财政局
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18年5月11日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财政局
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18年5月11日
泾河新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陕西省西咸新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陕西咸办发〔2018〕33号)和《陕西省西咸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陕西咸教卫体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泾河新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合格办园资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二)本方案所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三)本方案所列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政策保障、限价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适用于泾河新城辖区内所有具有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幼儿园设置应符合泾河新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二)制度健全。幼儿园应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
(三)师资达标。教职工人数参照《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陕编办发﹝2011﹞195号)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要求,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四)收费合理。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改建、扩建、设备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五)质量较高。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落实。
(六)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标准,参照《西咸新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执行,达到西咸新区三级及以上等级,且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幼儿园,不进行资格认定,可直接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三、普惠性幼儿园的限价标准
(一)新城教育卫体局、财政局、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限价。
(二)普惠性幼儿园必须自愿接受限价,申报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最高限价,按幼儿园等级设定,并将根据办园成本等因素变化,适时核定调整。
(三)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参照幼儿园等级,结合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制定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幼儿园等级分陕西省示范幼儿园、西咸一级幼儿园、西咸二级幼儿园、西咸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为:
新城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校舍、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面,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奖补,具体奖补方案,另文下发。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园所自查。每年4月1日前,对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逐一对照检查,经自查认为本园符合认定条件后,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附件2),上报所在镇(办)中心校,由中心校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初审初评,填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汇总表(附件3),并将初评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
(二)资格认定。每年5月10日前,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组织教育卫体局、财政局和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推荐上报。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考察评审,择优遴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初评名单,由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上报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
(四)抽查评估。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对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上报的初评结果,在一个月内,进行抽查评估,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和名单。
(五)公示授牌。西咸新区抽评通过后,由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
(六)上报备案。每年8月底前,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将普惠性幼儿园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进行备案。
(七)签订协议。每年8月底前,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与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泾河新城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教育卫体局、财政局、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核定、发放、审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日常管理。新城教育卫体局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和指导,不断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促进保教质量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要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作为享受补助政策的重要条件。年检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补助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管委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加强审计监督。新城教育卫体局负责审核各幼儿园的申报材料;会同新城财政局、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抽查和审验相关材料。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奖补资格、在园儿童、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新城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新城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和收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六、法律责任
(一)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五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经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同意,并上报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悬挂新城教育卫体局统一监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
(三)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违反委托协议,严重干扰学前教育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幼儿园和相关举办者,严格按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幼儿园或举办者责任,并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泾河新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泾河新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汇总表》.docx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合格办园资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二)本方案所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三)本方案所列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政策保障、限价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适用于泾河新城辖区内所有具有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幼儿园设置应符合泾河新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二)制度健全。幼儿园应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
(三)师资达标。教职工人数参照《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陕编办发﹝2011﹞195号)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要求,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四)收费合理。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改建、扩建、设备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五)质量较高。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落实。
(六)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标准,参照《西咸新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执行,达到西咸新区三级及以上等级,且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幼儿园,不进行资格认定,可直接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三、普惠性幼儿园的限价标准
(一)新城教育卫体局、财政局、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限价。
(二)普惠性幼儿园必须自愿接受限价,申报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最高限价,按幼儿园等级设定,并将根据办园成本等因素变化,适时核定调整。
(三)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参照幼儿园等级,结合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制定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幼儿园等级分陕西省示范幼儿园、西咸一级幼儿园、西咸二级幼儿园、西咸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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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等级
|
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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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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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示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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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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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按照泾河新城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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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一级园(市级示范园)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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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二级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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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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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三级园
|
300
|
新城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校舍、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面,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奖补,具体奖补方案,另文下发。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园所自查。每年4月1日前,对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逐一对照检查,经自查认为本园符合认定条件后,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附件2),上报所在镇(办)中心校,由中心校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初审初评,填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汇总表(附件3),并将初评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
(二)资格认定。每年5月10日前,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组织教育卫体局、财政局和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推荐上报。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考察评审,择优遴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初评名单,由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上报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
(四)抽查评估。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对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上报的初评结果,在一个月内,进行抽查评估,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和名单。
(五)公示授牌。西咸新区抽评通过后,由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
(六)上报备案。每年8月底前,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将普惠性幼儿园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进行备案。
(七)签订协议。每年8月底前,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与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泾河新城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教育卫体局、财政局、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核定、发放、审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日常管理。新城教育卫体局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和指导,不断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促进保教质量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要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作为享受补助政策的重要条件。年检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补助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管委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加强审计监督。新城教育卫体局负责审核各幼儿园的申报材料;会同新城财政局、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抽查和审验相关材料。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奖补资格、在园儿童、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新城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新城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和收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六、法律责任
(一)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五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经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同意,并上报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悬挂新城教育卫体局统一监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
(三)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违反委托协议,严重干扰学前教育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幼儿园和相关举办者,严格按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幼儿园或举办者责任,并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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