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落实好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检,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据《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西咸〔201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抽查,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由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方式。
第三条 新城各有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
行。新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底完成新区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后,到2020年底,实现新城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四条 新城党委管委会将加强对本行政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统筹推进在市场监管领域新城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其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指导、监管职能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新城党委宣传部、改革创新发展局、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人社民政局、教育卫体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税务局、消防大队等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主动发起联合抽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新城党委组织部、政法工作部指导帮助各部门完成一单两库的建立。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二章 基础准备
第六条 泾河新城统一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实施部门联合检查。本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也可使用省级平台抽查。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建立本部门的“一单两库”,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有关部门的“一单两库”要录入省级平台。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一般不应低于3%且不超过30%。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工作细则要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环节。工作指引要根据各抽查事项特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新城管委会将根据西咸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建立本级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各有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牵头制订新城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联合抽查流程
第十一条 新城管委会将根据西咸新区工作计划结合本辖区市场监管需要,统筹制订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的1月20日前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制订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订新城行政区的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经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报管委会批准。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并公示。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抽查事项要有针对性,要以“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为原则,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 联合抽查由牵头部门组织。牵头部门要按照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随机抽取联合检查对象名单,组织协调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检查方式等事宜。参与联合抽查的检查部门在收到牵头部门抽取的联合检查对象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专业要求、保障水平等情况,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参加。
牵头部门在省级平台随机选派的第一位检查人员原则上为本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组检查日期、检查路线等。对联合抽查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选派。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的联合检查对象和参与执法检查人员,要通过省级平台抽取,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抽取和选派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检查。上级部门委托下级部门检查时,应在牵头部门随机抽取联合检查对象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逐级派发至下级部门,由下级部门通过省级平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参加联合抽查。
第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按照“一次一档”由检查部门归档保存。采取实地核查的,要请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七条 检查结束后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由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联合抽查参与部门监管职责的,由参与部门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省级平台的正常使用和信息共享等工作,由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与省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协调保障,新城各相关部门负责与各上级部门对接。省级平台的操作使用等,由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培训。
第二十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和设备、车辆等其它服务保障,由联合抽查牵头部门的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新城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和督促。新城考核部门要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新城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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