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
安全合格证核发
2、受理单位:西咸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泾河新城大队
3、受理窗口:泾河新城政务服务中心23、24号投资
审批综合窗口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窗口电话:029-36382897
6、投诉电话:96119;029-3638290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消防法规
三、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四、申报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泾河新城政务服务中心23号、24号投资审批综合窗口; 地址:泾河新城产业孵化中心1号楼
2、获取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单位名称、接收时间、单位地址、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生成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29-36682150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经工作人员通知后,到泾河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或受理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如本单位有扩建、改建工程,需重新向消防救援大队窗口提出申请,重新提交材料。
(五)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3、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
4、判定合格或不合格,并制作通知文书。
六、备注事项
1、依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书。
2、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申请人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