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扶贫小额贷款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管理办,各街镇:

   《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扶贫小额贷款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7年 9月18日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泾河新城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和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精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根据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扶贫办、西安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市财发[2017]1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筹集用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生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要有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抵押、无担保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补充机制

第五条  根据本地区贫困人口、授信结果、贷款意愿、放大倍数等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和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需求,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泾河财政出资,分别在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根据风险补偿金规模专户储存。

第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当协作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风险补偿金放大额度时,财政部门要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够借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八条  建立和补充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用于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风险补偿金收益等。

第三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需要动用风险补偿金时,由承担金融机构向财政局提交代偿申请,扶贫办会同财政局组成核查认定小组审核,扶贫办出具补偿认定书,合作银行依据补偿认定书扣收风险补偿金,按照承担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3:7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后,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扶贫办、相关管理办、街镇政府、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单位,与金融机构共同负责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及时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扶贫办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贫困户贷款风险。

(三)脱贫攻坚期外的贫困户贷款风险。

(四)无偿补助费贫困户。

(五)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风险。

(六)扶贫项目建设。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二条  要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工作,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高信贷款授信率和授信额度,确保贷款发放标准既能满足贫困户发展产业资金的需求,又能有效控制基金代偿风险。利用风险补偿金引导金融业银行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年末余额,原则上应达到风险补偿金规模的10倍以上。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优化贫困户贷款申请流程,简化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及时得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帮助,尽早发展产业增收致富。

第十四条  加强政策引导,提高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的信心和积极性。

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财政资金仅对执行金融扶贫政策,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发放的小额信贷进行贴息,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贫困户小额信贷财政不予贴息。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五条   各部门职责:

(一)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管理。

(二)扶贫办:审核贷款人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经办银行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协助监督贷款的使用。

(三)金融办:参与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的指导。

(四)人民银行:负责经办银行发放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后续监测。

(五)各街镇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贫困户借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协助办理银行跟踪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与人民银行、经办银行的衔接,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局、扶贫办、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风险补偿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风险补偿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在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在确保风险补偿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风险补偿金保值增值,将风险补偿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泾河发〔2017〕79-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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