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中省市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做好全区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产地环境的监测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新城范围内的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农业投入品等。
二、监测方式
(一)例行监测:全年共安排四次,分别在4月、7月、10月、12月进行。各镇(街道)可结合辖内农产品种植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专项抽检: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在应季蔬菜、草莓、甜瓜、樱桃、葡萄、苹果、梨、桃、鲜枣等成熟收获季上市前进行专项抽检。
(三)监督抽查: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检,落实跟踪监测,对例行监测、专项抽检等结果中不合格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再抽样检测,重点监测。
三、监测机构
由于各镇(街道)农产品监测实验室正在建设阶段,新城大部分监测任务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各镇(街道)要尽快完善监测实验室设备,配足监测人员,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积极开展抽检工作,并每月报送抽检结果。
四、监测品种和数量
新城快速检测各类农产品2500批次(见附表1),定量检测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共55个(批)样品(见附表2)。
(一)种植业产品
1.蔬菜
监测的蔬菜应是新区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主要包括韭菜、白菜、芹菜、豇豆、菜豆、叶用莴苣等产品。
2.食用菌
监测的食用菌均为鲜品,主要包括香菇、平菇、金针菇、杏鲍菇等产品。
3.水果
主要包括草莓、樱桃、葡萄、桃、苹果、梨、甜瓜、鲜枣等产品。
(二)畜禽产品
监测种类以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鸡蛋为主。
监测要求
(一)抽样环节
监测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屠宰场、超市、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市场(门店)。
(二)抽样要求
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尽量抽取当地生产、规模种植的样品,能充分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抽取样品应有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如实填写抽样单,对来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
六、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NY/T 789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3)
(二)畜禽产品
1. 抽样方法
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2.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4)
(三)农业投入品
1.抽样方法
按各专业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按各专业现行标准要求执行。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按GB 2763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β-受体激动剂(9种)在猪肝、猪肉、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值均≤0.5ug/kg。
2.猪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
3.禽肉、禽蛋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
4.猪肉中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等药物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
八、监测结果报送
各镇(街道)按时向城乡管理局报送抽检结果,城乡管理局按时向新区农业农村局报送抽检结果。对于不合格样品,及时跟进处理,开展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及查处情况及时报送新区农业农村局。
九、有关事项
1.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2.未经新城城乡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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