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无证经营案件结果信息公示(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 核查处置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公示日期 |
| 1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5025号 | 泾河新城水手超子餐饮店无证经营案 | 泾河新城水手超子餐饮店 | 李超 | 无证经营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对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自动履行; | 2022.11.25 |
| 2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5026号 | 泾河新城加勒比餐饮管理中心无证经营案 | 泾河新城加勒比餐饮管理中心 | 刘均 | 无证经营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46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自动履行; | 2022.11.25 |
| 2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5027号 | 刘均无证经营案 | 刘均 | 刘均 | 无证经营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对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208元。 | 自动履行; | 2022.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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