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十)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 核查处置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公示日期 |
| 1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5031号 | 西安西粮实业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食品案 | 西安西粮实业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 | 张双位 | 涉嫌使用不合格食品(菜籽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川渝香小榨菜籽油和菜籽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连续两个生产批次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要求,在生产工艺、食品安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落实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到位,作为食品生产单位未能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综上,决定从重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大写:玖仟陆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 自动履行; | 2022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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