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食品不合格处置公示(十)

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泾河新城宏丰食品厂生产不合格绿豆糕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2日接到分局转办西咸新区宏丰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不合格检验报告,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SP25051731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6月25日再次接到分局转办报告编号:LTJC2025050351检测结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决定合并办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在生产的绿豆糕中添加了的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根据《规则》三十六、《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未按标准和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依法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8.50元。2.罚款2000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标准理解存在偏差和执行不到位,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学习不深入不到位理解不够透彻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造成的。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对召回的5盒绿豆糕采取了销毁措施,组织人员重新学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调整了添加剂种类,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5年8月5 日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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