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三)

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泾阳县园点饮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桶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1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4年6月19日生产的(规格:17L/桶)桶装饮用水进行抽检,2024年7月2日检验结果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括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5087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提交相关资料,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召回公告,并停止生产,对相关产品及时送检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产品。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90元;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工人在清洗空桶时对部分空桶消毒不彻底,导致部分产品“铜绿假单胞菌”产生。整改完成后7月8日对相关产品送达“陕西新时代生物转化检测有限公司”检验,7月24日检验结果为合格产品。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派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8日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4年8月27日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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