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河新城关于发展循环经济 促进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泾河新城关于促进海绵城市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管理办,(集团)公司各部门:
      为鼓励节能环保、资源再利用,充分调动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等有关精神,同时为鼓励发展海绵城市能够推进城市绿色发展,营造宜居宜业新空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将《泾河新城关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和《泾河新城关于促进海绵城市发展的优惠政策》及相关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泾河新城关于发展循环经济
促进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节能环保、资源再利用,充分调动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等有关精神,结合泾河新城实际情况,对于入区的节能减排项目,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针对泾河新城区域内符合分区规划,并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利用、节能减排及高能耗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入区企业。
      第二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三条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产值能达到500万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优惠政策:
      一、针对有效利用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解决区域内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的建筑垃圾回收类项目,一次性给予建筑垃圾回收处理专项资金支持100万元;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专用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指标),从事以垃圾为原料,采取环保技术处理,进行循环再利用,投产后处理量巨大、可资源化率高的节能减排项目,一次性给予节能减排补助资金100万元;
      三、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鉴于其对于改善泾河新城区域内能源消费结构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意义重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一次性给予能源再生资金奖励100万元;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采用专有或专利技术,一次性给予企业鼓励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补贴100万元;
      五、在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应用推广,一次性给予企业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推广补贴资金100万元。
      第五条 对科研人员创办、领办的节能减排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优惠扶持。
      第六条针对以上在节能减排项目上有重大投资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扶持。
      第七条本优惠政策由泾河新城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上述政策中,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可累计享受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泾河新城关于发展循环经济
促进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促进《泾河新城关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 (以下简称《优惠政策》)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满足《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企业,应向我委招商局申请资金补助或资金奖励,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    企业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五)    申报资金项目列表。
      第三条 招商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评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优惠政策》,并出具《***公司享受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给予资金补助或资金奖励金额。
      第四条 经招商局认定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凭《确认书》到我委财政局办理具体资金奖补手续,财政局按照《确认书》中确认给予的补助或奖励的金额,予以拨款。
      第五条 各部门办理期限为:自收到申报之日算起,招商局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如无特殊原因,相关部门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可向我委投诉,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泾河新城关于促进海绵城市发展的优惠政策
 
      发展海绵城市能够推进城市绿色发展,营造宜居宜业新空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讲话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相关精神,结合泾河新城实际情况,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针对泾河新城区域内从事与发展、建设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和材料设施的企业。
      第二条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产值能达到500万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海绵城市的建设,能充分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等对雨水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对于有效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能够促进以下三方面工作开展的项目,泾河新城管委会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1、针对使用或生产的产品具有雨水吸收、蓄渗缓释、缓解城市内涝、循环利用节约水资源、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作用,能够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绿色交通、绿色设施、绿色建筑,推进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资金奖励600万元;
      2、针对能够推动城市立体化、智慧化发展,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开发利用,推进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智能化水平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资金奖励600万元;
      3、针对能够加强城际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城际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现代化服务水平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资金奖励600万元。
      第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第五条 若出现在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不合格的情况,相关给予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经费、奖金予以没收处理。
      第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泾河新城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上述政策中,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不可累计享受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泾河新城关于促进海绵城市发展
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促进《泾河新城关于促进海绵城市发展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满足《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企业,应向我委招商局申请资金奖励(不可累计),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    企业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五)    申报资金项目列表。
      第三条 招商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评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优惠政策》,并出具《***公司享受促进海绵城市发展优惠政策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给予资金补助或资金奖励金额。
      第四条 经招商局认定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凭《确认书》到我委财政局办理具体资金奖补手续,财政局按照《确认书》中确认给予的补助或奖励的金额,予以拨款。
      第五条 各部门办理期限为:自收到申报之日算起,招商局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如无特殊原因,相关部门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可向我委投诉,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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