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知名企业、高校院所设立研发基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支持知名企业、高校院所设立研发基地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8日

支持知名企业、高校院所设立
研发基地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一带一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引导聚集高端创新要素,发挥驻市科教资源优势,促进科技创新跨区域融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研发基地应紧紧围绕支撑全市构建“6+5+6+1”现代产业体系,聚焦电子信息技术、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人工智能、5G技术、增材制造(3D打印)、机器人、大数据与云计算等产业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研发中试及产业化落地等活动。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知名企业重点包括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两类。
      (一)跨国公司:指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世界500强企业,行业内知名领军企业,在世界各地直接投资或设有分支机构、从事全球性生产、研发和经营的境外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
      (二)国内大型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而划分的国内大型企业,以及境内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和行业内知名领军企业等。
第四条  高校院所指国内外研发能力强,学科优势明显,在自身领域拥有领先研究成果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第五条  研发基地是指以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研发和实验(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为主,包含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功能性(研发类)总部等的研发载体,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新产品开发等。
研发基地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知名企业牵头建设并管理,鼓励研发基地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国家级科研平台、知名跨国公司等联合运营;应由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特聘专家、行业领军人物、知名学者教授等作为带头人,拥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及核心技术,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拥有稳定的团队和科技成果输出。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研发基地建设支持政策。
      (一)统筹优化建设用地。建立科研用地审批便捷通道。鼓励和支持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制定相关专项支持政策,盘活存量空间,保障科研用地,保证研发基地正常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建设资产投资支持。对新建投资总额在7000万元(含,或1000万美元)以上3.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对投资总额在3.5亿元(含)以上14亿元(或2亿美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对投资总额14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予以支持。其中,仪器、设备、实验装置投入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40%。资金支付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次拨付。现有及新建研发基地后期提升改造或追加投资的,按同等标准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投资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第七条  研发基地人才引进培育政策。
      (一)鼓励高素质人才培养。支持研发基地与驻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人才培养研发基地、博士后创新基地、实践基地等。对研发团队规模增速较快的基地,择优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研发基地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享受相应安居、医疗、子女就学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三)鼓励人才申报科技奖励。研发基地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名参评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按相关政策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个税补贴力度。在研发基地工作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按其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留成市级、区(县、开发区)级部分的相应额度,经审核后予以全额奖励。鼓励研发基地所属科技人才技术入股,积极参与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强化外籍人才工作证件办理服务。对研发基地聘请的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端人才,放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可达5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优化外籍人才出入境手续办理。为研发基地引进的外籍高端人才提供便利化服务,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可办理口岸签证和144小时过境签证,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多次签证,因研发工作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可申请签证延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七)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做好“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审核转报工作,实施“西安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计划,建立市级国际人才科技合作基地,组织知名企业技术、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评选表彰优秀外籍人才。组织开展“西安友谊奖”“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评选,表彰激励一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第八条  研发基地财税支持政策。
研发基地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等,按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关中海关)
第九条  研发基地成果转化支持政策。
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进入西安科技大市场等服务平台交易。对研发基地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优先引导产业基金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研发基地融入全市创新体系。
      (一)支持参与政府课题研究。鼓励研发基地参与全市重大战略课题研究。支持研发基地独立或与驻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参与全市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对研发基地发展中形成的重大科研需求,可纳入全市科技计划体系予以定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申报创新平台。支持研发基地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对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按规定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持续优化创新环境。
      (一)强化专利奖励政策。研发基地申请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发明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对每项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通过的,按前5个国家,每个给予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高质量国内发明专利,每项最高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二)优化环境评价管理。对研发基地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对部分行业外资研发基地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便利出入境通关。对具有全球研发功能的研发基地优先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考虑提升信用及分类管理等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关中海关)
      (四)便利研发设备进出口。对研发基地进口设备及其配件、备件和研发用试剂、样品等,采用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模式,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外资研发基地可凭申请提供集中报检、“一站式”检验检疫等服务。进一步优化生物医药行业发展中涉及低风险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关中海关)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召开推进会,协商解决研发基地投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联络和政策落实工作,切实为研发基地的建设运营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审批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具体负责组织研发基地资格认定及考核管理工作,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及时对研发基地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报送。
      (二)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研发基地申报资料进行审议。
      (三)市科技局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研发基地名单正式函告相关企业及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切实做好支持研发基地发展的经费保障,市科技局每年对研发基地研发项目开展、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申报、企业孵化等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拨付支持经费。
      第十六条  研发基地应严格遵守国家、省级和我市关于研发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如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虚假瞒报、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再享受本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同项目。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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