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新时代追赶超越“五项要求”,奋力谱写西安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先进制造业强市目标定位,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全面提升产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全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扶持一批新的总部企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原则,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坚持壮大总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的思路,营造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政策,依法纳税纳统,依法诚信经营,社会认可度高、行业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税收贡献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并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具有较高创新价值的企业法人机构。同时,总部企业还应符合本政策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企业除外。

第二章 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政策支持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区域型总部、成长型总部。

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市或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和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区域型总部,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

成长型总部,是指相对于综合型总部和区域型总部企业,绝对经济贡献相对较小,但处于产业经济快速上升期,具有较好未来发展前景,或符合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要求,体现新兴战略特点和产业前瞻效应的总部企业。分为高增长总部和新型研发总部。

第五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外资企业不低于700万美元),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度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投资设立的一级总部;

3.国内上市公司(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

4.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第六条 申请区域型总部企业认定的,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以下行业标准:

1.现代农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度财力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2.先进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年度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3.建筑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年度财力贡献不低于10亿元;

4.现代服务业: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教育、文化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年度财力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2)现代物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年度财力贡献不低于600万元。

(3)其他现代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年度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5.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度财力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的,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增长总部: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且该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20%,年度财力贡献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从事申报所属行业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申请年度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从事研发和技术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且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有良好的业务表现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2.新型研发总部:经认定的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且建立运行1年以上,在其研发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500万元(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第八条 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西安市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经市政府一事一议,可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总部企业奖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新落户的总部企业两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3500万元;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500万元;在1-5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此奖励不重叠计算。对全市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上述标准一事一议确定具体奖励金额。以上奖励资金自总部企业达到所属行业条件(见第二章)起,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二)总部企业贡献奖。对总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的,相应奖励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此奖励不重叠计算。

成长型总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的,相应奖励80万元、120万元、160万元和200万元,此奖励不重叠计算;

(三)总部企业效益奖。总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调整后营业利润”和年度主要财力贡献三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主要财力贡献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主要财力贡献较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其中:

增幅在10%-20%(含10%)的奖励资金按企业年度财力贡献较上年增量的50%计算;增幅在20%-30%(含20%)的按60%计算;增幅在30%(含30%)以上的按70%计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总部企业连续3年获得效益奖的,在不突破其财力贡献总和减奖励部分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总部企业进步奖。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五)总部企业发展奖。总部企业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或兼并收购完成之日起,前三年分支(子)公司新增财力贡献全额奖励总部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均按50%比例进行奖励。

(六)总部企业投资奖。总部企业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按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上述奖励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成长型总部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8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8000万元-4亿元(含8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投资额在4亿元以上(含4亿元)的,奖励500万元。上述奖励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七)总部企业产业奖。总部企业申报市级各类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八)总部企业出口奖。总部企业(涉密除外)年出口增量在2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创汇较上年增加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每户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九)总部企业上市奖。总部企业在国内沪深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国内“新三板”或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本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可重复申请。

(十)总部企业服务奖。

1.总部企业人才激励奖补。总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的,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

2.总部企业员工再教育奖补。对总部企业自行开展的员工培训,根据企业组织培训情况,按照每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总部企业用房奖补。对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及生产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下同)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0元人民币,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出租、转租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中,总部企业贡献奖、进步奖、发展奖以及上市奖,总部企业可将所获奖励资金总额的20%用于对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及管理团队个人奖励。

第十条 总部企业服务政策。

(一)公交服务政策。对现有公交等交通网络未覆盖到的总部企业,通过延长线路、新设中转小公交或开通定制公交等措施,实现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站点的接驳,解决好总部企业员工出行问题。

(二)物流服务政策。总部企业在各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设立物流仓库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实施便利化的监管措施,对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三)政务服务政策。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诉求,实行专人负责制,一管到底。接到企业诉求起1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3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问题,5个工作日内落实解决诉求问题,7个工作日内进行满意度回访。

(四)用地补助政策。新引进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西安市相关规划且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并承诺10年不改变用途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参与竞拍土地按现行土地招拍挂政策执行,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补助总部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23元/平方米(在城区范围内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员工支持政策。

(一)员工落户政策。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1号)办理。

(二)人才引进政策。按照《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市字〔2017〕47号)、《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打造内陆改革开放人才高地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市办字〔2020〕70号)办理。

(三)员工医疗保障政策。建立健全总部企业员工参加西安市职工医疗保险机制,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站式”医疗服务。

(四)员工子女教育政策。总部企业员工子女同西安市户口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入学权利,并享有相同的费用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各学段助学金补助范围。

(五)员工住房政策。总部企业员工纳入西安市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根据企业员工意愿,就近为企业员工提供公租房居住或为总部企业提供公租房周转使用。总部企业员工在西安市无住房但在西安市范围内租房居住的,可享受西安市社会租赁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鼓励总部企业自建员工公寓,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成立西安市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投资合作工作的副市长及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投资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西安海关、市公交总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投资局,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牵头负责本政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资格申请及政策兑现流程是: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投资局,下同)每年具体负责组织资格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企业自愿在“西安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及奖励申报平台”填报相关资料后,将纸质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全市总部企业名单及奖励意见,报送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或书面审查。其中,总部企业缴纳税款及所在行业纳税排名等情况以市税务局数据为准;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造投资等以企业申报的统计数据或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企业所属行业以统计申报系统《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行业类别”一栏信息,或税务部门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审核通过后报送市政府书面审议,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总部企业名单正式函告相关企业或企业所在的区县及开发区,并负责组织落实奖励资金。同时,可由西安市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西安市总部企业”奖牌或证书。并每两年对纳入本政策扶持范围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停止享受本政策。

除资金奖励外的其他扶持政策,由总部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批转相关部门落实,限时办结并将结果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不能按时办结事项,由西安市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及开发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本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政策及时到位、问题限时办结、结果企业满意。同时,应及时清理不利于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把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优化总部企业生产、生活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上。对有意刁难企业、不按时限要求办理、未及时处理企业诉求问题致使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由西安市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财政要切实做好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各项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全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顺利开展。本政策中涉及的各项支持资金,由市财政与总部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区县、开发区应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对困难区县引进总部企业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负担资金从市本级现有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并按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资料。存在偷税欺瞒违法行为,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事故以及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与西安市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包含“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出台前已经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原有奖励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及政策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有效期届满或执行期间发生变化,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奖励与补助标准以修订后的政策为准。《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市政办发〔2018〕30号)自修改政策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总部企业申报要求、流程及资料等,具体按照《西安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及奖励政策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西安市投资合作局和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1-1.西安市总部企业资格申请表

1-2.西安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1-3.西安市总部企业纳税情况表

1-4.西安市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表

1-5.西安市总部企业行政处罚情况登记表

2.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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