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文明行为事关城市文明形象和社会和谐进步,是一个城市重要的软实力。西安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既有着悠久的文明历史,又在新时期承载着实现追赶超越、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的重任。那么,如何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快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面貌、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是我们当前应该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引导市民文明行为,巩固创文成果,提高城市文明指数,我们就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将文明理念借助法治力量,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对实现文明城市建设的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随着大西安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未来举办、承办各类国际性会议、活动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相信,这部条例的制定出台必将对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维护西安良好形象,服务保障论坛的顺利筹办发挥积极作用。 所以,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才被列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重点制定项目,并且作为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不久即将颁布出台。

问:《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总的来看,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分别从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职责与保障、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对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了规定。
简要介绍一下各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机制,财政保障,领导机构,政府职责,模范带头、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主要从倡导文明健康生活、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爱护生态环境、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等九个方面分别规范了公民的一些日常行为。可以说,这一章就是这部条例的核心。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主要对七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捐献)、现场急救、志愿服务、设立爱心服务点等。
第四章“职责与保障”,主要包括工作机制,制度建立、部门职责,窗口文明、设施完善、共享单车的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主要从责任考核、文明记录、网络监测、社会监督、投诉举报、通报曝光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对十四种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处罚,以及通过自愿的社会服务来从轻或减轻罚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生效时间。
以上就是这部条例的主要内容。
问:《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都有哪些特色亮点?
答:这部条例的特色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取分类列举的形式明确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从九个方面进行规定,让大家一目了然、方便对照理解;
二是将我市目前大力推进且卓有成效的三项革命,即“烟头革命”“厕所革命”和“行政效能革命”融入条文之中,上升为法律规定。比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以及第十二条规定了“不乱扔烟头”等内容;
三是突出秦岭保护,彰显地方特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保护秦岭的高山草甸、冰川遗迹、古栈道等自然资源和人文遗存”,以及一些禁行性规定,通过立法对秦岭保护区范围内的人为影响予以重点规范;
四是充分发挥和调动基层自治组织的特殊性和积极性,通过鼓励和支持居委会、村委会制定、建立“一约四会”,即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和禁赌禁毒会,开展移风易俗和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活动,从而推进城市和农村的文明共同进步。
另外,条例结合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工作经验,规定了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不文明行为曝光、参加社会服务从轻减轻罚款、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单车的治理等多样化的文明行为促进机制。
问:《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文明行为”都是如何定义的?哪些行为属于“文明行为”?
答:条例中其实并没有通过名词解释或者下定义的方式对“文明行为”进行界定,因为考虑到“文明行为”的概念,在法律中缺乏权威统一规定,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其评判标准或许都不一样,外省市也很少在条例中对此概念进行解释。因此,我们在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对九类基本的文明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同时在第三章中,对七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可以说,以上这十六类行为就属于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
问:现在有些人做不到文明出行,开车打电话、车辆乱停乱放、车窗抛物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那么,《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公民文明出行,是怎样规定与要求的? 答:针对公民文明出行,条例在第十三条中具体规定了八项内容:
(1)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
(2)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3)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4)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5)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6)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使用后应当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7)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8)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得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可以说,对于刚才这位听众朋友提到的开车打电话、车辆乱停乱放、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均在条文中予以规定。



问:大家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出门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可并不是每一个游客都能严格遵守“文明旅游公约”的。不管是出国游还是境内游,作为一名游客,应当如何文明旅游?《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详细规定吗?
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2)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3)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4)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比如“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等。
问:对于文明行为要有鼓励和倡导的元素注入,不知道《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里有具体鼓励和支持行为吗?哪些行为是要支持与倡导的?
答:在条例的第三章专门针对鼓励与支持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七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如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捐献)、现场急救、志愿服务、设立爱心服务点等等。
问:法律也罢,条例也好,贵在执行与落实。《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里的条款,具体由哪些部门来监督检查?或者说,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发现有些人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体该投诉举报到哪些职能部门?
答:根据条例规定,公安、交通、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纠正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比如乱扔烟头的行为,就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又如车不让人、人闯红灯就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检查、处罚,等等。另外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针对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监督检查其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此外,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依法查处网络信息传播中的违法行为。”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发现有些人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向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也可直接向有关主管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问:如果公民能够模范遵守《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能够受到表彰和奖励吗?表彰和奖励的形式有哪些?“模范”有具体考核的指标吗?
答:条例在第三章中针对一些积极从事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或者在其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规定了有表彰和奖励的内容。具体表彰奖励的形式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条例中没有详细援引。比如,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在某些情形下享受一定的优待等等。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问: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聘请一些热心市民担任文明行为劝导员和监督员,不知道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怎样调动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人人争当文明行为模范?
答:这个建议很好,我们在条例中也作了相关规定,“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等工作。”这样有助于广泛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营造人人争当文明行为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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