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投诉调研汇总和实操解析(上)

      一
      背景介绍和必要性说明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提供一定时期的独占权利,这种在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属性,让其具有建立市场进入壁垒、增加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识别度的能力。
      知识产权成为企业有力的竞争工具,也是企业实现商业目标最有效的武器体系。熟练运用法律体系,让知识产权发挥应有作用,就要懂得运用各种技巧,包括诉讼、行政投诉、市场维权等方式。
      而在市场维权的手段中,知识产权投诉维权手段是最为便捷的、有利、有效的操作手段,可以短时间内,实现竞争对手商品和服务下架、自身企业上位的目标。
      二
      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投诉一般会囊括所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只有灵活运用并且习惯使用综合维权手段,才能取得较好的投诉效果。
      而知识产权投诉的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综合判断为准。
      但知识产权投诉,在互联网各大平台或者网络服务供应商中,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判断原则是“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对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类型进行了扩展。同时,由于网络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情况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了“通知+移除”规则。
      中国的避风港条款,最直接相关的法条,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中。同时在《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体现。
      “避风港”原则最初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内容参考了百度百科】。
      “红旗原则”最早规定在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在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借鉴了这个原则。该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基本构成要件,只有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明知或者不应知自己所传播的信息属于侵权信息或者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侵权作品的情况下,才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内容参考了百度百科】。
      三
      平台性质及投诉方式
      知识产权投诉维权手段,一般面对的是掌握各种流量和资源的互联网平台或者销售平台。而各个平台对知识产权投诉的判断标准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基于此特殊情况,就需要在投诉过程中使用综合及合理的组合手段,让自己的投诉命中率更高,尽快达成自己的商业目的。
      平台处理投诉的手段,大体分两类:
      1、苹果——一般情况,不会直接进行侵权投诉结果判断,需要经过质证和举证博弈过程,最终由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苹果执行“法官”角色进行最终判断;
      2、谷歌、脸书、亚马逊等——根据举证资料,直接进行内部判断,直接进行判断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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