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变冷,伴随着供暖季的日渐临近,关于供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起来看
关于供暖这些事项要知道
供暖时间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西安集中供热期为:
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需要提前提出申请
2023年采暖季马上来临,如果您在本采暖季选择不用暖,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11月1日)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30%)。
关于供暖温度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供暖前测试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自测不达标怎么办?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用户不得有这些行为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供热“按面积收费”的
“面积”,到底怎么算?
“阳台未安装暖气,能否按照使用面积缴纳热费”“暖气费想按流量计费,居民能否申请变更”……每到供暖季,供热收费标准都是市民热议的话题。
西安市新城区城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推行分户用户热计量收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对供热企业来说,收供暖费是按照房产证显示的建筑面积来计算。”该工作人员说,根据西安市物价局[2012]265号文统一定价标准,居民用户5.8元/平方米每个月,非居民用户7.5元/平方米每个月。
暖气是一种特殊商品,它通过传热设备将热能从热源传递到室内空气中,从而使室内温度升高。虽然业主家内的阳台与厨房或楼宇的楼梯间与过道等没有安装采暖设施,但这些空间与室内存在热传递,属于采暖面积的范畴,用户不能以有没有地暖或暖气片来衡量是否要缴费。同时,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供热价格是由供热成本决定的,按照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只是一种计量方式。
记者查阅相关文件发现,《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7号提案的复函》表示,供热价格政策关联性强,出台的每一条政策都与终端价格息息相关。按照国家《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在制定价格前需对企业进行成本监审。根据近几年西安市集中供热企业的成本监审结果看,目前集中供热企业的实际供热成本高于西安市供热价格,供热企业每年都提出提高供热价格的要求,为保持社会稳定,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2011年至今西安市未对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针对市民咨询个人能否申请变更供暖计费方式。西安市热力总公司客服人员表示,确定供热收费方式需要物业公司出面。同时,居民想按照流量收费有几个条件必须满足,比如安装计量表、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等,而且用户的热能表要定期校验。如果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由小区物业向热力公司提出申请,符合要求即可按照流量收费。
温馨提示
在供暖过程中,如果个别小区或用户室内出现温度不达标、供热不均衡等问题或其他突发情况,市民朋友可拨打相关单位咨询服务电话反映或投诉:
泾河新城供暖咨询服务电话
029—36381534
陕西泾合热力有限公司咨询服务电话
029—3620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