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秦岭】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查你没商量!

      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动取得实效,近日,我市出台相关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对大要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根据相关方案所有案件的侦查办理,必须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属地主管管辖原则,案件发生地公安及行业主管部门,是案件侦办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难以进行法律界定的,由公检法、林业、渔政等相关部门共同会商,案件查办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据悉,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主管和管辖。没有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主管和管辖;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林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生在集贸市场内的涉嫌违法经营、加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生在城三区内的涉及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由西安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的名义依法处理;涉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由西安市水产渔政站依法处理;发生在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范围内的林业、渔政行政案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个案委托给西咸新区、开发区的林业、渔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相关方案要求,各级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案件督办协作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大要案件要依法从严查处。重特大案件要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移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办理,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同时,积极主动履行案件查办法定职责,正确依法行使案件查办职权,不推诿扯皮、不办冤假错案,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谁办案谁负责,实行终身负责制。
      接下来“野生动植物保护问答”,让你秒变秦岭小卫士,一起来涨知识吧!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开展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调查;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调查;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调查;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情况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人毁物怎么处理?
      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人身、财物损伤,由省、市、区县财政按比例予以补偿。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有哪些规定?
      答: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将野生动物(我国物种)放生至野外环境,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否可以放归野外环境?
      答:不可以。如果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作为的,将受到哪些处理?
      答: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秦岭孕育了种类多样的野生动植物,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保护秦岭动植物,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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