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出保护优先原则,立法理念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
■ 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面积占比由原来的0.77%提高到13.92%。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改为产业准入清单
■ 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规定秦岭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本报讯 (记者 张斌峰 马黎)11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召开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秦岭,切实筑牢这一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陕西一直致力推动秦岭保护法治化。2007年11月,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月,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去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启动该条例修订工作,并于今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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