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持有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应等同于盗猎

      当下,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希望生活美满、生态良好,野生动物保护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我们国家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政策体系,为保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提供有力支撑。但不得不承认,在利益的诱惑和一些错误、扭曲消费观(比如笼养野鸟、野味进补等)的刺激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行为还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是公开进行着。
      比如全国多地依然普遍存在的非法鸟市,因涉案物种多为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均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但因为是“三有动物”,哪怕涉案数量再多也很难直接入刑,导致执法部门最多以“非法出售无合法来源的三有保护动物”对不法商家进行行政处罚。而大量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实已经暗示背后存在严重的非法盗猎行为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犯罪行为,但此类案件几乎都无法有效深入追查背后的犯罪行为。比如2018年4月21日,黑龙江哈尔滨林业部门查获了两个非法出售大量无合法来源野生鸟类的商贩,涉案鸟类数量分别为1746只、1190只,最终却只能立行政案件罚款了事。虽然罚款数额巨大,分别为261.9万和178.5万,但这样的罚款往往很难执行。
      这个案例背后很可能是多人多次的非法狩猎行为,两个商贩或直接参与非法狩猎,或非法收购野生鸟类数量巨大,本应以非法狩猎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却因涉案鸟类均为三有保护物种,必须首先查实上游的非法狩猎行为,才能立案侦查乃至定罪处罚。但因在出售环节被查处时,非法狩猎行为早已结束,相关盗猎现场和作案工具可能已经很难找到(违法分子肯定不会主动坦白),以至于如此大案只能以罚款了事。
      这,其实不是个案,是全国多地执法部门查处非法鸟市,或在运输、持有、利用等非盗猎环节阶查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时都会遇到的难题。明明已经涉嫌犯罪,却因“证据不足”,难以立案查处。其实,收购、运输、出售、持有、利用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尤其数量比较大的,背后必然都是非法狩猎。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数量虽多,却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基石,它们的数量必须足够多,才能有效支撑整个生物链,让老虎、猛禽、华北豹等珍稀、濒危物种更好地生存繁衍。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加大针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意义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有效保护整个生态系统,提高针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成本,我们建议:在收购、出售、运输、持有、利用等非盗猎环节一旦查获无合法来源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应当直接视为来源非法,等同于盗猎。如此,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执法部门再也不用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资源去查很多根本查不清的非法盗猎事实,大大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更能直接增大对非法侵害或非法利用野生动物不法分子的震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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