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6大看点

      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施行。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有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规定》细化了《网络安全法》中对互联网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要求,使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内容和广大互联网用户参与内容制作传播更有方向感,让内容提供者、传播者和消费者有了可以参照的标准,让他们更容易比照这些要求进行内容的生产、交流和传播。
      一、
      三大主体,概念进一步明晰
      分别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规定》对于这三类主体,分别配置了义务和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二、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义务,从鼓励发布的内容,以及禁止制作、复制发布的违法信息、以及防止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不良信息中,包括了我们生活中经常看到的标题党的内容,或者炒作绯闻、丑闻、宣传低俗内容的常见情形。
      三、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义务,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例如在内控方面:(1)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2)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3)健全制度。例如: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4)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5)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 
      例如在日常管理方面:(1)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3)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正式稿第七条规定的信息;(4)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机制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5)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6)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7)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
      四、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义务包括(1)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2)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3)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
      五、
      行使权利需要兼顾他人权益
      例如:(1)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3)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4)不得利用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六、
      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配置了三条法律责任,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分别配置了一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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