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负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抓紧抓实抓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宣传辅导力度,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增强小微企业获得感;要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妥善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落实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建议。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1日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基地

邮编:71370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陕ICP备13003155号 网站标识码:6190000006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