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枪走火打伤自己 因非法持枪获刑八个月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艾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艾某伙同他人出去打猎时,自己玩枪走火,将自己左腿打伤。次日,被告人艾某在江西省进贤县中医院疗伤,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民警将其带至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归案后,被告人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艾某的汽车后备箱搜到类枪支一把(火药为动力,约80公分长),射钉弹9盒(5.5x16s-4黄,每盒100粒)。经鉴定,该类枪支系一把可发射制式5.6mm小口径弹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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