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你不得不知的那些公证知识

      今天是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那么,你知道知识产权和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吗?它又和公证有何关联?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一种兼具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 
      通俗来说,它是一种新型资产,各种智力成果,如发明、文艺作品或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外观等,都是知识产权的存在形式。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一个小小的可乐瓶就包含许多知产形态,有商标权、专利权、饮料配方等等。
      作为普通百姓,我们有无必要了解知识产权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了解知识产权可以避免上当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我们购买商品时,一般要看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还可以上官方网站查询商标、咨询专业人士或与其它产品进行比较。
      其次,可以避免无意中侵犯别人的权利。我们平常买的书、在KTV唱的歌就有可能是侵权产品,而作为消费者,我们虽不涉及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可能间接助长了侵权产品的泛滥。因此,一定要有正版意识,用正版产品。
      最后,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来看,老百姓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非常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保护知产,人人有责。
      公证与知产保护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
      公证作为最有效、最有说服力的保全证据方式,在知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快保护”,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尤其是“公证云”技术的发展,让当事人有了随时随地固定证据的可能。具体来说,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我国 《专利法》和 《商标法》都规定了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未经授权在天猫、淘宝等网店里出售的图书、未经授权在KTV播放的歌曲等都侵犯了著作权,有些在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侵犯了专利权,公证均可介入其中,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予以保全。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证处可以对假冒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毁人信誉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具体的保全方式,比如购买或索要产品、现场拍照、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保全载有或播放虚假广告或毁人信誉言辞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节目或其他的载体等。
      3
      对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对于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网络内容很快刷新,及时保全侵权证据十分必要,而公证是非常有效的保全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形式多变,公证介入电子数据保管能够有效增强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事务中,能够极大简化双方的举证过程,加速案件审理。现在的公证云等各种在线取证平台,也使得公证在新形势下能更快更高效地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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