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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的留言,我们回复如下:经核查,燃气企业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有权拒绝安装维修。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原文规定:“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按照《西安市燃气供热服务中心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燃气燃烧器具检测合格品牌目录的通知》(西燃热服发〔2024〕8号)文件要求: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经销单位未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或检测报告未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不得在我市经销。各天然气公司应严格按照省、市燃气条例要求,不得给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检测报告未在有效期内、未经有安装维修资质企业承担安装维修工作的燃气燃烧器具点火通气。为了安全,要求您通气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入户,确保一方平安。您可自由在市场购买合格燃气灶具产品,需向燃气公司提供符合合格要求的相关资料,按程序办理通气手续。目前,您已提交了燃气灶具的气质适配性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已办理开户手续按程序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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