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首例涉黑案件一审宣判,主犯获刑20年

6月30日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依法对孙某鹏等13人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首犯孙某鹏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项罪名被数罪并罚
判处有期徒刑20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
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该案为西咸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首例宣判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孙某鹏担任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阜下村村委会主任以来,培植亲信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干部并负责各村民小组事务。被告人孙某某接受被告人孙某鹏安排多次为其强揽工程、参与采挖毛石。被告人孙某鹏通过上述方式,将村委会政权逐步控制。2016年以来,泾河新城在高庄镇阜下村范围内进行建设开发。被告人孙某鹏以为村民谋取福利为由,制定“村规政策”,对于阜下村施工的项目提留“管理费”,并将该管理费按照其制定的分配政策进行分配,引诱、约束、捆绑部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从中谋取巨额利润。2017年9月至12月,由于中交一公局拒绝被告人孙某鹏等人提出的机械、材料供应,以被告人孙某鹏为首的该组织先后七次有组织阻挡中交一公局项目施工,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与当地政府协调后仍实施阻工行为。至此,以被告人孙某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上述方式把持控制阜下村基层组织政权,利用其组织的威慑力,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形成了对泾河新城南岸地区建筑工程领域的控制,以及对机械、材料供应的垄断地位,逐步发展成危害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引起泾河新城党委的高度重视,泾河新城公安分局于2018年4月28日开始着手侦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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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鹏长期把持控制阜下村基层组织政权,在阜下村进行征地建设以来,被告人孙某鹏通过组织他人对该区域内的项目工程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并进行非法采矿,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秩序,形成非法控制,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孙某鹏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孙某鹏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孙某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0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孙某鹏、孙某某共同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1428万元。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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