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十八)
西安佳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0日,接分局转办《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关于西安佳诚药业有限公司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西安佳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维左旋肉碱特殊膳食(产品批号250301)中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成分含量不合格,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结论不合格。2026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期满当事人未提出申请复检,2026年1月22日报请分局领导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3月4日经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下发陕西咸阳市监强制〔2026〕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特殊膳食食品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生产要求进行投料生产,导致部分成分含量不足,致使生产的产品成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西安佳诚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生产“多维左旋肉碱特殊膳食”(运动营养食品)324盒,检验留样15盒,剩余309盒不合格产品以每盒7.51元价格,统一打包销售给山东济南平安年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向山东济南平安年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召回公告,该公司现已召回不合格产品254盒,剩余不合格食品仍在召回中,货值共计2320.59元,违法所得经计算为413.05元。
鉴于当事人2025年6月17日已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阳市监行政处罚〔2025〕145号”。当事人在一年内再次生产不合格特殊膳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一款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之规定’。 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五)因同一违法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与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一款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已召回的不合格食品254盒。
2.没收违法所得413.05元。
3.罚款8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现已查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导致销售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公示,并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进和销售食品义务,现已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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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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