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十六)
泾河新城亚宁果蔬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3日接分局交办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泾河新城亚宁果蔬店销售的香蕉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要求,并进行现场检查,12月26日报请分管领导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所销售的香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从泾阳县金柳村农贸市场内摊贩张恒英处购进的香蕉,总共进了一件11公斤,购进金额为28元,购进已全部销售完,每公斤的售价为3.5元,共计38.5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3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无消费者退回该产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规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现已查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导致销售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公示,《〈并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进和销售食品义务,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茯茶镇市监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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