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河新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泾河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泾河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在泾河新城辖区范围内为农村提供生活用水的各类供水工程。泾河新城农村供水工程包括两类: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泾河新城水务局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各街镇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改革创新发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卫体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配合工作。
      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凡在泾河新城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泾河新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泾河新城水务局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以国家扶持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兴建供水工程,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各村新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农户自建的分散供水工程,由各街镇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合理选择水源位置,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水量充分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达标。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运行前,必须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由各街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因需要对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应向泾河新城水务局提交申请,由供水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或用水户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项目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泾河新城水务局同意。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制度,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产权,由村委会集体管理;分散供水工程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泾河新城水务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七条 各街镇负责组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做到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因发生自燃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泾河新城水务局。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挖沙取土、打桩、顶进作业,以及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四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由各村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成本水价,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补助、维修及净化处理费用、水质检测费用,以及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向用水户出具正式票据。农村供水实行水量、水价和收费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禁止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水费支出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立运行管理经费制度,在制定明确合理的水价制度、水费收缴方式基础上,建立财政或者其他经费补贴及使用管理制度,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根据相关政策可予以适当补贴。工程运营管理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农村饮水安全的关键所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饮用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参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供水单位必须具备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检测。由泾河新城水务局对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年至少2次水质全分析,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卫生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定期农村饮用水水质抽查检测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泾河新城水务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泾河新城水务局责令改正,并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2)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3)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
      (4)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的;
      (5)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6)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7)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8)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9)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日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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