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河新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泾河新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泾河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泾河新城辖区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本办法适用于泾河新城范围内所有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泾河新城水务局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各街镇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改革创新发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卫体局、公安分局、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配合工作。
      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主要为运行管理单位从水费中计提,水费计提难以保障的,新城财政部门可根据政策予以适当补贴。
      第五条 泾河新城水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工作。泾河新城水务局负责运行管理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泾河新城审计局和财政部门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
      第六条 运行管理经费中财政补贴部分由泾河新城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
      运行管理经费中水费计提部分由运行管理单位与村委会自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 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运行管理经费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供水工程在质保期或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等维修养护,非不可抗拒因素,不得使用运行管理经费。
      第八条 运行管理经费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集中供水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财政补贴部分运行管理经费,对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请使用财政补贴部分运行管理经费。使用财政补贴部分运行管理经费应由各街镇核实后向泾河新城水务局申报,泾河新城水务局审批。
      第九条 申报财政补贴部分运行管理经费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编报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及用款申请,经泾河新城水务局审查同意后,进行维修养护,维修养护结束并经街镇验收合格后报泾河新城水务局审批,审批合格后划拨财政补贴部分运行管理经费。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街镇申报,经泾河新城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条 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财政补贴部分运行管理经费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运行管理经费,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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